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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2001-0002-2022-001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5-31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渑政办〔2022〕13号
发布时间 2022-07-25 16:32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31日
渑池县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20〕17号)和省、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落实工业强县战略,推动我县234产业提质升级,制定意见如下。
  一、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一)鼓励企业规范标准建设
  按照设计规划一流、建设手续齐全、安全环保达标、工艺装备先进、产品标准领先、绿色低碳排放、5G智能制造、科技研发规范、企业文化浓厚和依法合规经营等标准规范化建设的企业。对其实施的新建项目同时建设的符合认定条件的智慧管理中心和科技研发中心,按照实际投资不超过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局
  (二)鼓励企业延链补链转型升级
  对现有企业实施的延链补链和转型升级等项目,参照《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渑政〔2019〕16号)执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1亿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完成投资1-3亿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完成投资3-5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完成投资超5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支持企业提质壮大
  (三)鼓励企业升规纳统
  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且连续三年在库的企业,分三年给予2万元奖励(即第一年奖励4000元,第二年奖励6000元,第三年奖励1万元);同时,对其组织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统计局
  (四)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从2022年起,对企业全口径年实际上缴税金首次突破3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1亿的,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5亿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10亿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上市
  依据《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意见》(渑政办〔2018〕34号)执行。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补1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补8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视同上市,按上述奖补标准予以差额奖补;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在交易板挂牌,县财政一次性奖补20万元;在展示板挂牌,县财政一次性奖补2万元。
  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
  (六)鼓励企业提质发展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制造业头雁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能碳管理示范企业和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局、县发改委、县水利局
  (七)鼓励企业带动就业
  从2022年起,对企业年底就业人数首次突破100人的,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年底就业人数超过100人后,以2021年为基数,每增加100人就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吸纳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以内)和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的,并缴纳社保的企业,给予1000/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八)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雏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企业每新增认定一个上述国家级、省级中心,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市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3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市中试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局、县发改委、县人社局
  (九)鼓励企业产品开发与创新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市科技成果(含科技进步奖)的科技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技术转移输出的企业,按照合同成交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机构以技术转让方式向我县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的企业,按照合同成交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填报研发费用统计数据30万元以上,且建立研发费用专账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县域内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企事业单位的数据填报人员,给予500—2000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局
  (十)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造
  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给予补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每件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每件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件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当年新增发明专利授权达10件,给予2万元奖励,达5件,给予1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企业三大改造
  (十一)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
  对企业实施以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等智能装备替代人工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智能化生产水平的机器换人项目,按照整机购置或租赁费不超过15%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采用先进工业通讯方式进行设备互联、数据互通、生产线全流程数字化改造,实现智能控制、在线优化、人机交互的数字化改造、智能化提升项目。按其设备、软件、研发实际投资不超过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市智能工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市智能车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省、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局
  (十二)鼓励企业绿色化改造
  对企业实施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基础工艺绿色化改造,实现用地集约、生产洁净、废物再利用、能源低碳的绿色化改造项目,按照设备、研发、软件等实际投资不超过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市绿色工厂,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由B级晋级A级,C级晋级B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引领性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十三)鼓励企业高端化改造
  对不属于上述改造范围,但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加快技术研发、设备升级、工艺优化和安全达标的高端化改造项目,按照项目的设备、软件、研发等实际投资不超过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局
  五、支持企业管理创新
  (十四)鼓励企业技术标准建设
  企业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主起草单位,且标准获准发布实施,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且标准获准发布实施,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企业新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五)鼓励企业质量管理提升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示范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优秀企业、诚信示范创建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业企业质量信用3A级、2A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科技局、县发改委
  (十六)鼓励企业品牌建设
  对首次认定的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六、附则
  本意见由县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金融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委、人社局、水利局、统计局共同实施。
  奖励类资金按年度申报,由各责任单位牵头组织申报工作,形成初步奖励意见报县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县工业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补助类资金由县工信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联合组织申报(申报时间另行通知),形成初步奖励意见报县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县工业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整个申报、审核操作程序要公开、公正、规范,接受纪委(监察委)的全过程监督和审计监督。
  除延链补链和转型升级等项目外,其他奖励类资金与实现税收相挂钩,少收少奖,多收重奖,同一企业当年所获奖励类资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地方级税收。
  奖励类资金,同一事项已获得县级资金奖补的,不得重复申报。补助类资金,同一事项已获得各级资金奖补的,不得重复申报。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
  凡涉嫌虚假申报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意见由县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评审细则另行制定。之前已出台的有关财政支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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