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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2001-0002-2022-001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5-05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分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渑政办〔2022〕12号
发布时间 2022-05-19 11:37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分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煤矿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三政办〔2015〕9号)精神,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监管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级领导干部分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省、市、县实施意见,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管控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全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分包对象:全县正常生产及长期停产停工煤矿企业。
  (二)职责分工:由县级领导干部牵头,煤矿企业所在地乡(镇)主要领导和分包县直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联系分包工作组,对联系分包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督导。
  (三)具体职责:一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二是督促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大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闭环管理。三是组织查处联系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重大隐患未按要求落实整改、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隐蔽致灾因素不清、重大风险没有管控措施等情况下组织生产的行为。四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应有联系分包人员及所属单位承担的其他监管职责。
  三、推进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制度。各联系分包煤矿企业的县级领导及所属联系分包工作组,每季度至少对所联系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双重预防体系信息化系统有效运行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账,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形成监管闭环。
  (二)建立联系信息公示制度。要在煤矿主副井口附近等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确各级联系分包领导联系方式,接受企业职工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联系领导及联系人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理清工作思路,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夯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开展动态管理,确保措施有落实、推进有力度、包保有成效。
  (二)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各级联系领导及联系人要对煤矿企业双重预防体系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全面摸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加强督导检查,协助做好涉矿不稳定因素排查和防范化解工作。
  (三)严肃纪律,务求实效。各级联系领导及联系人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防止走过场和搞形式,全力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向好发展。
  附件:渑池县三级人员分包煤矿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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