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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2001-0002-2022-000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3-21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渑政办〔2022〕2号
发布时间 2022-03-23 10:18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渑池县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21日
渑池县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正常运行,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0〕42号)、《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高标准农田工程实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农田领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范围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灌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电力设施、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第四条  水利设施管护标准:定期检查,确保井、泵、机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道、出水口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排灌沟渠要及时除草、疏浚,确保水路畅通;田间道路要维持路面平整,保持道路畅通,无杂草、杂物;路碑、标志要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其它设施管护标准: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第二章  管护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评估、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县发改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县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工作;县供电企业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运维管护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管护、建设、业务指导、考核、监督、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对已验收移交的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负主体责任,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工作,乡(镇)农田水利管护站具体负责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设立农田水利服务热线电话,确定1—2名专职工作人员,监督、指导各行政村做好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维修、人员培训等工作,确保农田水利设施运转良好。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井长制,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它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设立管护员。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运行一次,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井长报告,及时维修,报乡(镇)政府备案。
  确定维修员。根据工作需要,以行政村为单元确定若干名维修员,从事维修工作。同时,乡(镇)政府每季度要将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报县农业农村部门。
  管护员、维修员由乡(镇)、村两级管理,人员补助按县级核定标准,由乡(镇)统一发放。
  第八条  已规模流转的农田水利设施,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负责承包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职责,加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对特定设施使用方法进行培训和公示,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珍惜爱护农田水利设施。
  第三章  管护措施
  第十条  根据农田水利设施类别和建设时间,分类管理,精准管护。2011—2018年由县自然资源、财政、水利等部门修建的农田水利设施经排查整改验收移交后,交由乡(镇)负责管护、维修。2019年以后已建高标准农田项目验收合格后,乡(镇)要同步纳入管理。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或运行故障的,乡(镇)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检修、整修;质保期满后,由乡(镇)负责管护、维修。在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上,乡(镇)、村两级要派专人对施工企业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一条  乡(镇)在农田水利管护区设立公示牌。对农田水利设施基本情况、特定工程设备的使用方法、管护标准、管护人员、维修人员、维修热线等信息进行公示。每个机电井、提灌站都要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档案,保证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高效运转。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管护、维修人员的培训指导,合理调配资源力量,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促进管护工作科学高效。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要依据农业基础设施专项审计结果,以每亩20元的标准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其中50%直接划拨至乡(镇)专户,剩余的50%作为县级农田水利设施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损毁修缮、管理经费、考评奖补等。乡(镇)政府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收入和社会资本融入等模式,建立管护基金池,开展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管护工作。
  第十四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维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管护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合作组织、企业负责管护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管护主体向上级争取的各类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资金,农田水利设施承包、租赁、拍卖所得的收益,接受的社会各界捐助资金等均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公示,接受各级管护组织和受益农户的监督。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采取分级考核的方式。县农业农村局要对乡(镇)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乡(镇)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依据年终考核结果进行奖补,主要用于奖励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先进乡(镇)、先进村及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业主、经营管理者及工程专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农业农村局及属地乡(镇)要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建立管理制度或未按管理制度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
  2.发现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的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的,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而带来严重损失和后果的。
  3.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截留、挪用管护资金的;
  4.其他不履行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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