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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2001-0002-2021-0017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03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露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渑政办〔2021〕23号
发布时间 2022-02-14 08:43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露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渑池县露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我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日
  渑池县露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方 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生态立县战略,纵深推进我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推动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5月31日在全县开展露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解决露天矿区环境问题、改善矿区环境质量为出发点,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配合、依法监督监管的原则,全面建立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体系。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矿环境问题整改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修复治理责任和义务,结合各自矿山开采计划和生产现状,落实一矿一方案、宜治则治、宜绿则绿治理要求,切实抓好全县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原则
  
(一)保护地质优先、依法稳步推进。坚持保护地质优先、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生态红线相关规定,强化巡查监管,稳步、快速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二)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建立分级负责和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历史遗留采坑及开采矿山,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目标和治理任务,落实治理责任主体。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优先实施重点矿区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统筹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持证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的恢复治理工作,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四)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机制,将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完善奖惩措施,实行奖惩并重。
  (五)谁治理、谁受益。根据有关政策精神,大力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新模式,用活用好上级政策,充分整合使用项目资金,引导全社会参与治理。
  (六)边开发、边恢复。夯实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合一方案要求,实现开采一块、治理一块、恢复一块,确保矿山开采过程中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等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
  三、整治范围
  全县具有露天开采的采矿权范围内,未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区域9648.41亩(其中采矿权内未完成治理4104.11亩,矿区外2050.59亩,政策性关闭非煤矿山1059.81亩,矿山整合前遗留2433.9亩)。
  四、整改措施
  在全面摸清矿区环境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保障生产+化解存量+严控增量+应治尽治+提质增效的总体要求,对各矿区内现存土地破坏面积提出分类处置措施如下:
  1.持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全县37处正常生产区7568.91亩通过设置界牌、联合巡查、专项检查、检查监督等日常监管方式,涉矿管理部门联合督促各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核准的开采区域、生产方式、开采标高、安全生产等要求组织生产,并严格落实抑尘设备配置、定时洒水、增覆覆盖网等湿法作业环保施工要求,同时严格落实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评方案、露天矿山采掘规范、绿色矿山建设等要求,规范固废物堆放,采掘矿料做到随采随运,尽可能利用现有损毁破坏区域,严禁新增固废及矿料堆放压覆破坏土地,确保矿区现有原始植被安全。
  2.固废堆放场。对矿区内设置的23处568.23亩固废堆放场采取防尘网覆盖(处于使用期)、平整覆土复绿(使用期满)等措施,严格执行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要求,做到合理利用、规范使用,及时消除地灾隐患,确保矿区内固废堆放场安全。
  3.矿区道路。对矿区内现有的26327米矿区主道路及次干道通过整修硬化(砂石或水泥路面)、乔草结合绿化等措施,全面落实矿区道路硬化、绿化要求,确保12月底前所有矿区道路及次干道两侧2米范围内全部实现增绿。
  4.辅助生产区。对全县现有的31处401.8亩辅助生产区,责成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和宜绿则绿、绿化亮化要求,通过采取围栏设置、场地平整硬化、乔灌草绿化等措施,全面完成绿化美化工作。
  5.已治理未达标区域。对2020年度前已采取工程措施完成修复治理但未验收或因后期管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效果较差的14处2566.85亩治理区域,通过督促矿山企业采取补植补栽、播撒混合草籽、增覆土壤、清除杂草杂灌、修葺加固等措施,完成治理区内已损毁、边坡土壤流失、绿化效果较差等区域的完善提质工作,并尽快申请组织治理验收,及时履行移交手续,将治理区域移交当地村委和群众管护耕种,提高土地利用率,确保矿山环境修复治理效果显著。
  6.拟治理区域。对各持证矿权内外现存的107处9648.41亩损毁区域,坚持应治尽治、限期恢复、永久治理和临时复绿相结合原则,严格按照矿山环境修复治理规范的要求,全面落实矿山环境修复治理责任和义务,有序完成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矿区环境逐步改善。
  7.灭失矿山地质恢复治理。针对全县历史形成的无主废弃矿山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矿山地质环境建设,拓展旅游服务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对灭失矿山地质环境分年度进行恢复治理,提高植被覆盖率。
  五、工作安排和矿山企业实施步骤
  (一)工作安排
  1.调查摸底。将解决露天矿区、废弃、政策性关闭等矿区遗留以及现存环境问题作为重要任务,组织开展露天矿区环境问题调查摸底工作,摸清辖区内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关停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环境破坏所在区域、面积、破坏的地形地貌、已开展整治工作情况、当前存在的问题等,科学有序进行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矿山企业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各乡(镇)
  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并长期坚持
  2.压实矿山企业整治主体责任。建立矿产资源勘査、开采企业环境整治情况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未按要求履行治理责任、不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环评、不按照监管部门意见整改环保问题的矿业权人,暂停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等相关手续,应急管理部门不予复工验收,同时将矿业权人列入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对仍不履行整治责任的勘查、开采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向原矿业权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吊销矿业权证,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
  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县分局、水利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成立打击、查处无证和超层越界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检查组,建立长效机制,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无证和超层越界勘查开采行为要严肃査处,责令企业对破坏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对拒不进行恢复治理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的管控,禁止在功能区内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规范和完善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县自然资源局与采矿权竞得(申请)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开采矿种、范围、规模,采矿权人必须承诺履行矿区环境整治的主体责任,要按矿区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整改要求,进行矿区环境整治;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县分局、水利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促进矿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积极推进。从2020年起,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现有露天矿山企业按照省统一安排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县分局、水利局、各乡(镇)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矿山企业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步骤
  1.方案编制阶段(2021年9月10日—30日)。宣传动员各矿山企业对矿区环境现状全面开展调查工作,结合矿区开发利用方案、二合一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评方案等执行情况,将矿区内及矿区边界处已破坏区域按照生产生活区+已修复治理区+矿区道路+固废堆放场+其他附属区进行分类区划,分区域提出处置措施,在此基础上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提交审查备案。
  2.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10月1日—2022年2月28日)。按照省、市督导组反馈问题及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现状,县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尤其是6家重点露天矿山企业,在义正诚矿业有限公司小阳河矿区和关家底矿区开展地质环境集中整治的基础上,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中的主体责任,明确时限、落实资金、夯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3.组织验收阶段(2022年3月1日—2022年5月31日)。各乡(镇)、各部门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县所有矿山企业逐一进行实地核查督导,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推进。对提出验收申请的矿山企业,及时组织人员严格按照治理方案进行审查验收,对治理不达标的,不予通过,并责令其继续整改,做到验收一家,合格一家。对闭坑矿山,必须在闭坑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并经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各矿山企业要以小阳河五七采区环境问题为鉴,提高认识,汲取教训,将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提高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认真剖析自身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协同合作,高效运转,确保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做优做细、落实到位。
  (二)做好信息公开。企业编制通过审查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要向社会公开,鼓励群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保障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拓宽融资渠道。坚持多渠道筹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引导矿山企业增加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投入。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为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鼓励第三方积极参与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工作,充分调动矿山企业主动性和发挥第三方治理企业市场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
  (四)强化责任落实。县政府将与各成员单位和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强化制度,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地质环境的重要工作。各采矿权人要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专项资金积极开展恢复治理工作。县政府将严格按照目标责任书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进行考核,对各矿山企业开展督导,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将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渑池县露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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