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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2001-0002-2020-000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1-18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渑政办〔2020〕10号
发布时间 2020-12-02 09:02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要求,现将《渑池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1月18日
渑池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火情预警监测,规范火灾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林区稳定,建设生态文明。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河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及邻县发生在县境边界且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3.科学扑救,以人为本。
  建立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五)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发改委、教体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广播电视台、粮储中心、气象局、人武部军事科、消防救援大队、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水利局、商务局、住建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国家电网渑池供电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调整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发改委:负责审核全县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安排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和交通运输的协调保障,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安全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学校转移和安置师生;指导学校提供避难场所和备用机降点。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负责组织协调扑火高科技技术及手段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扑火效率。
  县公安局: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森林火灾社会救助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指导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做好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安排工作,以及有关森林防灭火的中央及省、市补助地方专款,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人社局:参与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人员在火灾防治中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县自然资源局:落实森林资源保护措施;在相关国土规划中落实森林防灭火法规、标准;组织、指导森林火灾预防和早期处置工作。统筹利用地理信息资源和手段,为森林防灭火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林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组织、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缴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火灾现场周围的农牧业生产信息,指导、协调各地对森林资源造成威胁的农田剩余物及时进行清理,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采取应急监控保护等措施;通过蓝天卫士监控系统提供森林防灭火信息。
  县文旅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区和旅行社开展森林防灭火安全知识教育,将森林防灭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指导督促旅游景区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游客疏散。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森林灭火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负责全县森林火灾事故调查评估;承担县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播报森林火险等级;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县粮储中心:根据县级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县人武部军事科:负责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负责指导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参与森林火灾救援工作;负责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企业和重要设施的消防工作。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加强火灾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县水利局:完善修复林区内水利基础设施,优先、无偿为森林火灾的扑救提供一切水资源和其它便利水利设施,将小流域治理和森林防火规划相结合,避免重复投资。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火灾扑救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住建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联通、电信、移动公司:负责组织通讯联络,确保火灾现场通讯联系畅通。
  国家电网渑池供电公司:负责设置固定林区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穿越林区电力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保障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供应。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兵力调动批准权限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火灾扑救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家电网渑池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和应急电力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台、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教体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和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预警
  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2.预警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新媒体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预警响应
  3.1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3.1.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3.1.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1.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3.1.4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3.2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3.2.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3.2.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2.3县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3.2.4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3.3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3.3.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至少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3.3.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3.3必要时县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3.3.4县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3.3.5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
  3.4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3.4.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3.4.2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4.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二)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林火远程监控、高山了望、地面巡护等形式,农业农村局的蓝天卫士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三)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四)信息管理
  1.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2.信息报告
  县、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立即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2.1县际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
  2.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2.3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2.5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2.6超过12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7需县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8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县、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扑救火灾
  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
  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并提供必要医疗保障。
  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三)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其中Ⅳ级最低,Ⅰ级最高。
  1.Ⅳ级响应
  1.1启动条件
  1.1.1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1.1.2发生在重点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1.1.3发生在重点时段24小时或者其他时段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1.1.4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2.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和火情调度,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2督促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亲赴一线指挥,调动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3根据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调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相邻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支援;
  2.4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3.Ⅲ级响应
  3.1启动条件
  3.1.1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1.2发生在重点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1.3发生在重点时段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响应措施
  4.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4.2督促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按程序调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相关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由上级调动其他县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4.4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Ⅱ级响应
  5.1启动条件
  5.1.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5.1.2发生在重点地区48小时、重点时段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1.3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响应措施
  根据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6.1指导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督促其及时调动辖区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6.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率有关工作组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调动相邻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全县机动专业队支援;
  6.3根据需要请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航空消防飞机支援;
  6.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5协调县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7.Ⅰ级响应
  7.1启动条件
  7.1.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7.1.2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损失特别巨大,影响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8.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8.1成立县扑火现场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
  8.2调动本县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8.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8.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8.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五、后期处置
  (一)火灾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会同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县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二)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向县政府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抄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相关规定,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六、综合保障
  (一)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村级扑火应急队为辅,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县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逐级申请,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相关规定研究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受援地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
  需要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人武部协调。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二)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县交通运输局和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四)物资保障
  加强县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乡(镇)扑火需要。乡(镇)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五)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河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七、附则
  (一)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渑池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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