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9日
渑池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目前尚无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的疫苗。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2018年8月,非洲猪瘟疫情首次在国内发生。
(一)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县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制定本实施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广排查、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全根除。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渑池县行政区域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
(一)县级应急指挥系统
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指挥长,县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1.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防控非洲猪瘟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责全县非洲猪瘟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我县非洲猪瘟防控政策,研究解决防控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成员单位防控非洲猪瘟工作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
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按照《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渑政办〔2018〕47号)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通力协作,形成防控合力。
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非洲猪瘟防控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安排部署;
(2)协调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研究、处理或提出需跨部门合作解决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3)掌握汇总全县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4)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
(5)统筹、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6)负责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应急处理机构职责
(1)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非洲猪瘟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疫源,开展现场临床诊断、样品采集和送检,加强疫情监测。
(2)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执法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二)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成员单位名单,明确相关职责,有效开展工作。
2.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重点区域乡(镇)设置非洲猪瘟疫情临时监督检查站,负责监督检查站日常工作。
3.全面落实排查机制,在与周边县区相邻的乡(镇)要加大排查力度,并在县、乡(镇)、村、组主要路口加强值班值守,确保不符合规定的生猪及产品流入本县。
4.为应对突发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需在所在辖区内建立无害化处理点,配备适量应急物资(主要指消毒药和生石灰)。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全面排查和紧急监测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部署,按照本预案要求,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详细了解生猪养殖分布情况。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的或从疫区和高风险区调运生猪的,立即限制移动,就地隔离,并立即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安排技术人员按规范采集样品送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林业部门开展野猪分布区域的野外巡查巡护。
(二)疫病诊断与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县畜牧兽医部门报告报告。县畜牧兽医兽医部门立即安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人员到现场,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疫情的认定和公布,由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确认。必要时,可授权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疫情。
四、疫情响应
(一)疫情响应分级
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规定,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I级)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重大(Ⅱ级)
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较大(Ⅲ级)
21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一般(Ⅳ级)
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二)应急响应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公布的疫情预警或农业农村部授权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的疫情预警后,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要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与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生猪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按农业农村部规定执行。
(三)应急响应的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按照农业农村部或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的评估分析及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我县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五、疫情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农业农村部或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通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发病猪舍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对其它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仓库)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县级行政区域时,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做出封锁决定。疫区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逐级报请省政府做出决定。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灭鼠、灭蝇、灭蚊等措施。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疫点为生猪屠宰场点的,停止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
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县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疫区内未采取扑杀措施的养殖场(户)和相关猪舍,要严格隔离观察、强化应急监测、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开展抽样检测,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经三门峡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县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且病毒核酸阴性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县畜牧兽医部门对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检测合格,由三门峡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检测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野猪和虫媒控制
养殖场(户)要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要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控制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并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情况调查
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易感动物养殖情况,野猪分布状况、疫点周边地理情况;根据诊断规范(附件1),在疫区和受威胁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动物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
2.追踪和追溯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加大交通要道及周边地区、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要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扑杀范围内的死亡猪和应扑杀生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21天后未出现新发疫情,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阴性的,经三门峡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解除封锁后,病猪或阳性猪所在场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经过5个月空栏且环境抽样检测为阴性后,或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哨兵猪病原学检测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表现的,方可补栏。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对屠宰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对屠宰场所及其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县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 48小时后,由三门峡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所及其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县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15天后,由三门峡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行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经检测为阴性且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县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 48小时后,由三门峡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七)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按规定办理。
六、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七、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三门峡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较大(III级)疫情的,应上报至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II级)以上疫情的,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二)表彰奖励
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工作中,态度坚决、行动果断、协调顺畅、配合紧密、措施有力的单位,以及积极主动、勇于担当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县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
(三)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抚恤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八、附则
(一)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针对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涉及本预案中有关要求的,按照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规定执行。
(三)家养野猪发生疫情的,按家猪疫情处置;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预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和家养野猪扩散。
(四)常规监测发现养殖场样品阳性的,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阳性猪群过去21日内出现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或血清学阳性的,按疫情处置。过去21日内无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或血清学阳性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并采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复核;对其余猪群持续隔离观察21天,对无异常情况且检测阴性的猪,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对检测阳性的信息,应按要求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常规监测发现屠宰场所样品阳性的,应立即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参照疫点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六)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应立即封存,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封存的相关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予以销毁。
(七)动物隔离场、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逐级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八)本实施方案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