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渑池县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41号)精神,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政府、机构、行业、社会齐抓共管的多元监管体系,打造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一)加强党的领导。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坚持不懈整治四风,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净化医疗卫生机构政治生态,筑牢监管底线。
(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建立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统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督促、指导、协调和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按职责分别履行医疗、药品器械、医保、税收、国有资产、审计等监管职责,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
(三)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内部监督,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依法执业监督机构,其他医疗机构要有专人负责。
(四)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社会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教育,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社会监督。畅通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渠道,提高投诉举报回复的效率和满意度。
三、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加强全过程监管
(一)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理顺卫生健康行业管理职能,明确权责界限。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等)
(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强化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民政局、司法局、公安局等)
(三)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加强医疗、医药、医保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药品款结算、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医疗机构要依法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全面推行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加强对超医保目录范围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使用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的监管,严厉打击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虚记、多记费用等恶意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审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
(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教体局、水利局等)
(五)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等挂证行为,利用医托、虚假诊断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行为。严格落实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管理范围。(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
(六)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等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合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和惩戒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发改委、司法局等)
(七)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及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产业监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等)
四、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一)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监督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司法局、公安局等)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梳理监督检查职责,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全覆盖,并向社会公布。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及时梳理更新,确保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信息全面准确、规范完整。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制定重点领域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随机抽查频次,逐步提高抽检比例,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结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
(三)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归集整合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信息,实现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积极推进数据共享,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建立医疗卫生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公安局等)
(四)健全信息公开机制。落实公共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依法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考评、行政处罚等信息。(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
(五)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机制,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等)
五、加强综合监管保障,确保监管有力有效。
(一)提升信息化水平。各乡(镇)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依托互联网+监管,实现动态监管。在全县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在线监督监测。(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卫生健康委、政府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
(二)提升监督执法能力。重点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办案能力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精准化培训;加强卫生监督领军人才库、青年后备人才库管理;持续开展技能比武、案卷评查、办案能手评选等活动。推进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打造功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运行高效的卫生监督机构。(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编办、财政局等)
(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培育卫生监督文化,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执法有力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六、强化保障落实
(一)落实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三)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建立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主要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重大意义,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