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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渑政办﹝2019﹞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17日
渑池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对《渑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统称县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以下简称期中检查年)开展1次,由县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以下简称期末考核年)开展1次,由县考核部门组织开展。
  第五条  县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全县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政府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更新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认定按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
  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省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期末考核年向县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考核部门依据县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国土政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县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等方面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县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政府通报,并纳入各乡(镇)政府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乡(镇)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以及补充耕地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县考核部门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2月底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县考核部门选取部分乡(镇)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等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县考核部门向各乡(镇)政府通报,纳入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县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末考核年的2月底前,向县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县考核部门。各乡(镇)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县考核部门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自查、实地抽查和期中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政府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县考核部门在期末考核年的6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各乡(镇)政府通报。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高标准农田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地方,涉及乡(镇)要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及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乡(镇)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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