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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渑池县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渑政办﹝2019﹞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渑池县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20日
渑池县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高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成效,根据河南省林业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制定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河南省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河南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渑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19号等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坚持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政府主导、依法监管,生态优先、综合求效,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借款主体为代表政府出资的渑池县瑞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以下统称项目公司),统一负责向国开行申请项目贷款。项目用款主体按照《PPP项目合同》要求,成立的项目公司(以下统称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还本付息,或按时、足额支付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从事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及相关的一切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渑池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规划下达计划,落实具体建设地点;编报项目进度报告。
  (二)负责初审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作业设计。
  (三)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开展县本级PPP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指导项目合规经营;按照PPP项目实施方案、《PPP项目合同》约定,履行实施机构职责。
  (四)负责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监督,监管中标项目监理公司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现场监督。
  (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现场监督贷款资金使用。
  (六)按省、市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详细的验收办法,组织开展检查验收。
  (七)负责初审并上报项目贷款贴息、林业保险等扶持政策的申请。
  (八)负责协助项目公司及时总结项目带动贫困户成效情况。
  (九)承担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贵
  (一)指导实施机构编制PPP项目两评一案,负责评审项目物有所值评价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完成PPP项目的识别入库。
  (二)负责《PPP项目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并及时将财政支出责任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三)负责项目作业设计投资预算审核,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承担项目竣工决(结)算等工作。
  (四)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造林验收抽查与贴息申请审核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主要职责
  (一)县政府是项目建设的实施者,承担属地项目建设和资金监管、使用的主体责任,项目建设需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明确各方责任,协调项目实施。
  (三)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及时将财政支出责任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列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四)负责组织扶贫部门将项目纳入地方扶贫项目库,明确为产业扶贫项目,认定项目带动贫困户人口数量及成效,并出具相关报告。
  (五)在自然资源局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解决办公经费,保证有效履行项目行业监管的各项职能。
  第九条  项目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向国开行申贷,签订借款合同。
  (二)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维护。
  (三)负责汇总并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及国开行的监督检查。
  (四)承担项目招投标、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工程质量监督、资金支付、管理审核等工作。
  (五)负责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向属地政府申请政府应付费用支付,并及时拨付至还贷专户。
  (六)配合办理项目林木资产抵押。
  (七)当项目达到能够办理保险的条件时,办理项目林业综合保险,将国开行设置为第一受益人。
  (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章  计划实施
  第十条  在渑池县政府批复的《渑池县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范围内,根据县政府统筹安排,县领导小组给各项目单位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评审。自然资源局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和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行政审批。同级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发改等职能部门分别对项目进行用地与规划预审、环评、能评、稳评及立项核准。
  第十三条  项目融资实施。根据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局按照PPP项目要求,选定社会资本方,成立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申请纳入省财政厅PPP项目库。项目公司统一向国开行申请贷款,并根据国开行审核的授信额度,与国开行签订借款合同。PPP模式项目,依据项目公司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PPP项目合同》使用贷款。
  第十四条  项目作业设计编制与审批。项目公司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项目作业设计。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林业局评审批复,向省林业局备案;县财政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作业设计,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预审。项目公司根据财政部门批复额度,对外进行招投标,确定具体中标施工单位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项目造林工程投资标准核算,以渑池县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概算标准为依据,坚持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最大节约投资成本的原则,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据实核算。具体由四部分构成:
  (一)苗木费。苗木费指工程所需的各种苗木,按到货价(包含运输至工程项目所在地费用)计算,苗木费以咨询市场价为准,各项目公司可根据自已调查咨询的市场价格和苗木标准参数、形状描述综合定价。
  (二)建设施工费。建设施工费按工程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结合苗木的品种、规格、施工难易程度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三)管护费。管护费指工程管护工作所需的各种费用,含浇水、除草、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防火、防盗、防毁坏、防侵占林地等相关的一切管护工作。管护期限以3年以上至建设期以内为宜。管护费由项目所在地依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和管护工作量和质量标准而定。
  (四)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应当交纳的各项税费(金)和应该得到的利润。作业设计是进行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稽查审计的依据。项目配套附属设施施工设计与审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监理制。项目公司依据林业部门批复的作业设计和财政部门审核的投资概算,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不低于3年的施工、监理合同,按照年度资金兑付比例,根据年度验收结果兑现建设和监理资金。项目中标施工单位要接受县自然资源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项目监理单位要接受县自然资源局业务领导。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接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作业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四章  验收评估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分阶段性验收、建设期竣工验收和项目移交验收。阶段性验收原则上每年进行1—2次,主要对照作业设计和施工合同对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工程管护情况等进行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在工程全面完工的期末进行,主要对建设期内各项工程完成情况,工程建设成果巩固、运行及管护情况,工程效益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等进行竣工验收。建设期末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可以结合进行。验收结果作为兑现当年和全部工程款的依据。项目移交验收按项目PPP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八条  阶段性验收实行项目公司自查验收、县级检查验收和市级公示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一)项目公司自查。项目公司对年度建设任务的每个林班(地块)进行实地全面检查,并将自查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县自然资源局。
  (二)县级检查验收。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公司的自查验收情况,及时开展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要求对当年建设任务的每个小班(地块)进行全查,出具项目检查验收单。检查验收结果书面上报国开行和市林业局。
  (三)市级公示监督。市林业局将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在市林业局网站进行公示,常年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专人进行核查;对查实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并公示整改结果。
  第十九条  根据县年度检查验收结果,市林业局每年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向省林业局、国开行备案,并反馈给县自然资源局、项目公司。
  县政府或指定其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脱贫成效的检查验收,按年出具当年精准扶贫成果检查验收报告或书面说明。汇总形成年度扶贫成果报告,上报省林业局、国开行和市林业局备案,并反馈给县自然资源局、项目公司。
第五章  运营管护
  第二十条  在项目营造林主体工程完工后,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实施区域自然条件,将项目规划包装为市级及以上森林公园或湿地公园,并按照有关程序,经县自然资源局逐级申请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经营方案,提高储备树木森林质量、开展项目多种经营,增加项目生态、社会、经济等综合收益。县自然资源局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绩效考核办法,每年对项目培育、储备、管理、监测等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效付费。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指导项目公司积极申请造林补助、林业贴息等林业专项资金,并监督用于项目建设、偿还贷款或用于折抵实施机构应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
  第二十三条  明确采伐证申请和办理要求。项目公司申报项目林木采伐时,需征得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同时向国开行备案,并向国开行通报采伐情况,确保采伐进度与采伐计划一致;林木采伐所得需缴入项目公司在国开行开设的收入专户,保证采伐收益优先用于项目还贷或折抵实施机构应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司按照省林业局相关要求设立国储林标识,开展储备安全、运营维护、资源监测和信息档案管理等,项目信息档案管理需纳入市县林业资源信息管理系统。遇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对林业行政审批、执法保护、技术服务等,实行派驻服务管理,切实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不定期对全县项目开展生态、社会、经济和扶贫成效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是项目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涵盖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与管理的全过程,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包括图、表、卡、册、声、计算机介质等)的原始记录。
  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不得随意涂改;数据表格要填写完整、准确无误;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等关键环节材料,要注明编制人、调查人、验收人、领取人、批准人及时间。
  录音、录像和计算机存储介质等非纸质材料,应在每份介质上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照片和图片,应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各介质与相关材料之间,要建立关联互见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档案分技术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等。技术档案包括:项目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进度报告、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后期管护等各环节所形成的报告、图、表、卡、册等原始材料。文书档案包括:各类文件、合同协议、会议材料、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工作总结、有关案件的处理材料及其他材料等。财会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
  项目档案应按不同门类自编档号、各成体系。
  第三十条  项目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内容包括:全县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国家、省级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召开的会议材料、培训材料、领导讲话等各类文件资料各项目实施机构上报及备案的责任书、作业设计、工作报告、总结、会计报表及凭证,相关的图、表、卡、册、声、像资料的各类文件资料;县自查汇总材料、作业设计汇总材料、种苗供应和政策兑现汇总材料、相关的效益评估及监测材料等有关资料。项目建设计划、实施方案,施工作业设计书,县级自查材料、调查表、小班卡片、验收卡(存根),种苗供应有关材料,相关的合同书、责任书,效益监测与评估材料;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各种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各级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材料、培训材料、领导讲话等。
  第三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项目公司分别负责县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具备档案管理业务相关知识与技能;档案管理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刻录机以及相关设备应配备齐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包括四类:(一)国开行贷款;(二)国家补助、财政贴息、地方配套等中央与省财政资金;(三)项目资本金、可行性缺口补助等地方财政资金;(四)公司自筹资金与项目经营等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国开行贷款,按照省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一)编报资金计划。国开行贷款审批后,县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局以项目公司名义向国开行提交当年用款计划。经县自然资源局、国开行共同审定,确定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二)开立项目专户。项目公司分别在国开行开立项目资本金、项目收入、信贷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四个专用账户,分别用于项目资本金、项目收入(包括林木经营收入、林权变现资金、PPP合同项下可行性缺口补助及其他收入)、银行借款、风险准备金等核算管理。风险准备金额度不低于贷款余额的6%。
  项目主要施工方在国开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接受国开行监管。
  (三)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公司根据作业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监理报告以及年度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提出报账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到国开行报账。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市林业局备案。
  (四)贷款本息偿还。财政部门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及时将应付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中用于偿还贷款部分的款项,拨付至项目公司在国开行开立的项目收入账户。由项目公司统一归集,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国开行贷款本息。
  项目项下全部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国开行贷款。对于提前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财政性补助等收入,动态调整还款计划,优先偿还贷款。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本金、可行性缺口补助等地方财政资金。
  (一)县财政部门接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将项目资本金、可行性缺口补助以及维持项目正常运管费用等地方财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将当年应付政府应付资金拨付至项目公司。
  (二)资金使用由林业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国家补助、财政贴息、地方配套等中央与省财政资金,按照原渠道和相关管理办法支出。
  第三十六条  公司自筹资金与项目经营等其他收入,由项目公司按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管理使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好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用途,取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
  第三十八条  根据省林业局、国开行要求和其他工作需要县自然资源局配合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进行项目检查督导,发现题及时指导纠正。
  第三十九条  项目公司要建立项目内控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申报、计划、实施、经营、管理、资金、抵押物与资源监测等请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拨、缓拨、扣减工程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
  (二)工程建设未达到建设标准,质量效果差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
  第四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项目公司设立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渑池县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合规借入、有效使用、按期偿还,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渑池县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PPP模式开展的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贷款资金实行由渑池县瑞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统一向国开行申请项目贷款与偿还本息;县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并分级立项审批、分级招标实施、分级落实项目资本金、风险准备金和还贷本息资金。
  第四条  渑池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项目的组织领导、规划审核、政策协调、融资规模、项目实施及运营开发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为项目建设的组织者,承担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与使用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公司与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第六条  项目公司承项目招投标、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工程质量量督、资金支付、管理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公司分别在国开行开立项目资本金、项目收入、信贷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四个专用账户,分别用于项目资本金、项目收入(林木经营收入、林权变现资金、PPP合同项下可行性缺口补助及其他收入)、银行借款、风险准备金等核算管理。风险准畜金额度不低于贷款余额的6%。
  项目主要施工方在国开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接受国开行监管。
第二章  资金计划
  第八条  国开行对项目授信后,由项目公司与国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取得项目贷款额度。
  第九条  县政府授权林业部门以项目公司名义编制当年用款计划,经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国开行审定,确定当年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贷款发放时,由国开行按照三方审核确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向项目公司拨付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由项目公司根据作业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监理报告以及年度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提出报账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到国开行报帐。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市林业局备案。
  国家补助以及其他资金接照原渠道和相关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要严格在批复的项目可研或作业设计范围内支出使用。
第四章  资金偿还
  第十二条  县政府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将本级项目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资金以及项目配套资金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进入还款期后,县财政部门将当年应付可行性缺口补助资金中用于偿还贷款部分的款项拨付至项目公司在省国开行开立的项目收入账户。
  项目项下全部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国开行贷款。对于提前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财政性补助等收入,动态调整还款计划,优先偿还贷款。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统一归集项目公司偿还贷款资金,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国开行贷款本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公司要确保项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和侵占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要配合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支付手续,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作业设计等文件确定的相关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进度安排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原批复部门批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要加强贷款资金项目招投标、资金拨付与支出等环节的日常审核、监督。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通过项目抽查,要强化对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及使用绩效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相关部门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拨、缓拨、扣减工程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
  (二)工程建设未达到建设标准,质量效果差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渑池县自然资源局、渑池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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