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9日
渑池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下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享受国家光伏扶贫补贴电价的村级电站。
第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所产生的利润作为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民主决策统一支配,主要用于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扶持产业发展、小型公益事业以及资助老弱病残等特殊贫困人口,助力脱贫攻坚。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收入,收益资金的投向或使用范围:一是兜底贫困户、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贫困户生活补助;二是因病、因灾需救急救难农户的临时性救助,防止因病、因灾致贫返贫;三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扶持或奖励;四是设置公益性岗位(道路维护员、保洁员、照料护理员等),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五是村级公益事业(村内道路及供水设施维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维护、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性事业);六是孝老敬亲、自主脱贫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奖励;七是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及集体经济积累。
第四条 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坚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杜绝终身绑定。坚持参与式扶贫原则,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必须通过发展产业、公益性岗位就业等形式受益。
第五条 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办法每年制定1次,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复并报县扶贫办备案,分配办法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复后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要及时分配到位,做到月支出、季公布、年公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专门设立账薄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乡(镇)年终须向县扶贫办报告光伏扶贫电站运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县发改委、扶贫办、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易地搬迁点光伏电站收益由搬迁点和搬迁点所在贫困村按照各占50%的比例共享;搬迁点所在村为非贫困村的,由乡镇组织各方协商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第八条 为确保电站安全正常运行,要加强电站监管。光伏扶贫电站的共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改动和处置。
第九条 县纪检监察、扶贫、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光伏扶贫电站运营及收益分配的监督,对破坏设施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印发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