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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效益的通知【渑政办〔201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扶贫资金效益,确保完成脱贫攻坚期内年度目标任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具体措施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154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三门峡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政办〔2016〕80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扶贫资金支付进度若干规定的通知》(三政办〔2018〕37号)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库建设管理
  按照省、市规定,财政扶贫资金实施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各乡镇2019—2020年脱贫攻坚项目库已经完成入库,但部分入库项目仍存在项目质量不高、项目要素不完善等问题。各乡镇要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项目,确需入库实施的项目要按照村申报、乡审核、行业部门论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入库。
  二、加强扶贫项目建设管理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当年脱贫规划安排和扶贫资金规模,对已具备实施条件且纳入扶贫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及时批复,批复后直接进入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资金筹措到位后由县财政局安排下达。
  一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关于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评审问题,财政资金达到50万元的,由经县招标确定且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做好预算并报财政局评审;低于5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做好预算,财政部门不再评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坚持随到随审、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乡(镇)或行业部门送审的扶贫项目资料进行严格审核,财政投资100万以下项目5个工作日出具评审结果,100万(含1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7个工作日出具评审结果。关于扶贫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问题,工程建设类单项财政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财政投资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根据项目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开展政府采购;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政府或行业部门参照县招投标规定组织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单位;低于10万元的,由乡(镇)政府或行业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询价确定实施单位。货物或服务类采购财政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通过县招投标中心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按采购程序组织;低于10万元的,不再履行采购程序,由乡(镇)或行业部门自行采购。相关乡(镇)或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的,要组织成立投标工作组,明确一名主要领导或项目主管领导牵头,参照县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实施,通过互联网及时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并长期保持公开状态。
  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项目批复后15日内完成预算和评审、45日内完成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对超出时间节点仍未开展工作的,将收回项目资金重新安排。
  二要规范项目施工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单位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在10日内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规范合理的工程建设合同,根据项目建设投资额度、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对工程款支付相关条款进行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既要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场组织施工,又要做好项目实施中的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及时落地。对财政资金在50万(含50万)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要及时明确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30万(含30万)以上、50万以下的项目,乡镇或行业部门要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监理小组,监理小组至少要有一名具有相应资质或专业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要认真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和审计。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在30日内,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决算审计。对单个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包括各级配套财政资金)达到50万元(含50万)的,要报县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经县招标确定且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
  三、规范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
  严格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要求,及时进行公示公告。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所在乡(镇)、村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及规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期目标、带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及规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结果、预期目标等情况,其中,工程建设类项目要在项目建设地设立永久性公告牌,到户补贴类项目(含雨露计划)要公示受益户名单、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乡、村两级每年年底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四、严格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场组织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按时支付30%的工程预付款。扶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一定要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做到报账资料齐全,根据项目进度和具体情况,要求报账单位提供主要报账凭证(如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正式发票、工程进度等)即可报账,辅助凭证逐步补充完善,在最后一笔报账时须全部补齐存查。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80%申请拨款,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除留3%质保金外的剩余资金。
  五、强化督导检查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将扶贫项目建设管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等列为督查巡查重点内容,一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巡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对乡(镇)或相关部门不履行或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影响扶贫项目建设及资金支付进度的,要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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