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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渑政办〔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渑池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3日
  渑池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三发〔201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豫脱贫组〔2017〕34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脱贫攻坚任务重的非贫困县享受省定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农〔2018〕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扶贫思想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县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条  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我县脱贫攻坚突出问题,以全县稳定脱贫为目标,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渠道不变。攻坚期内,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各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上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由我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使用,县有关部门不得限定资金具体用途,不得干涉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二)统筹整合。攻坚期内,对省级及其以下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市财政明确的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具体资金范围暂按省级下达的13类28项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精准使用。统筹整合资金要结合实际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改善生产生活生态条件,确保脱贫成效。
  (四)提高效益。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的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省级政府发行转贷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专项建设基金及融资资金。发改部门、省扶贫搬迁有限公司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建设基金和融资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四)政策性收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贫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六条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统筹使用的原则进行部门分工、落实责任。
  (一)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作为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安排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日常工作。
  (二)县扶贫办要将扶贫项目库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项目库建设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论证、批复、公告公示及审核项目资料,监督项目开展情况、实施进度。
  (三)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和资金拨付,按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对资金监督管理,及时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为脱贫攻坚提供资金和制度保障。
  (四)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五)各乡(镇)和县扶贫、财政、发改、教育、卫生、民政、交通、住建等行业部门是具体项目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加快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七条  使用原则。整合的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定额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项目库建设。各单位结合脱贫攻坚规划,认真筛选,及时精确向县脱贫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县脱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项目的分类汇总,明确攻坚期内实施项目的时间、类别,地点,标注贫困村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在项目入库前,县扶贫部门要会同财政、项目主管部门三方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量对项目库项目进行排序,拿出脱贫攻坚项目使用整合资金初步意见,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对项目库中筛选出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送上级部门备案。对脱贫攻坚项目库中储备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整合资金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项目实施主体要制定独立的项目实施方案,细化实施内容、实施标准、时间节点等内容,切实做到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资金支付。扶贫资金支付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县、乡报账制度。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等资料报账,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报账凭据由项目主管单位或乡(镇)审核无误后,到县级或乡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报账。县财政局或财政所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严禁项目主管部门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到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一)各类手续办理限额标准
  1.预算评审。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扶贫项目需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2.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投资在10 万元以上需办理政府采购,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需进行公开招标。
  3.决算评审。一般进行预算评审项目均需决算审计。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项目需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结算评审出具审核报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由审计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工程类项目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项目开工,可预付30%项目启动资金。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需提供:领导签字拨款单、预算评审报告、政府采购申报表及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开工报告和项目实施单位开工批复(需监理签字盖章)、施工单位财务收据、施工单位资质。若项目未达相关手续限额标准,可不提供此类资料。
  2.阶段性报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阶段性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可按照比工程实际进度低10%的比例(不能突破项目完工验收后决算评审前拨付80%的比例)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各项目主管单位可在签订合同时对阶段性报账进行约定,增加阶段性报账灵活性,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阶段性报账时需提供:领导签字拨款单、预算评审报告、政府采购申报表及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阶段性验收结算报告或具有明确施工方量和进度的监理阶段性总结报告、施工单位财务收据、工程款税务发票、施工单位资质。若项目未达相关手续限额标准,可不提供此类资料。
  3.一次性报账。可根据施工单位意愿,进行一次性报账。工程完工后,县审计机关或财政评审机构要及时跟进完工项目的结算、决算审计、评审,限时办结。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结算、决算审计、评审的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凭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80%申请拨款。竣工结算、决算审定后支付工程决算价的97%,预留3%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报账时需提供:领导签字拨款单、预算评审报告、政府采购申报表及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总结报告、工程验收结算单、决算评审报告、施工单位财务收据、工程款税务发票、施工单位资质。若项目未达相关手续限额标准,可不提供此类资料。
  4.质量保证金报账。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和合同预留3%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拨付质量保证金。也可采取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预留保证金,切实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支付。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领导签字拨款单、施工单位财务收据、工程复验报告、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若项目未达采购限额标准,可不提供此类资料。
  (三)补贴类项目。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类项目。报账时需提供:领导签字拨款单、项目单位要求的补贴对象相关信息汇总表、一卡通系统打印出的发放明细表(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行政区划、银行卡号、发放金额等内容,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项目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进度确认和拨款资料审核后符合报账要求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支付中心要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条  统筹整合操作步骤
  (一)县财政局收到上级统筹整合预算文件后,于1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资金主管单位下达统筹整合资金到位通知函,书面告知纳入统筹使用的资金额度。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收到的统筹整合资金量在项目库中筛选出急需实施项目, 并于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
  (二)县财政局收到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后,于1个工作日内按方案要求将用款计划下达至主管单位预算执行系统,纳入国库集中支付。
  (三)项目主管部门收到用款计划后要到县国库支付中心或各乡(镇)财政所审核报账,并每天向县扶贫、财政部门上报支出情况。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及实际进度,持财政评审结论、政府采购、招投标手续、合同、预决算单等报账资料,到县、乡支付中心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供应商或施工方。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行政区划)、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信息,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五章  整合范围
  第十三条  攻坚期内,包括收回国库的扶贫存量资金,上级下达的专项用于扶贫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凡县政府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一)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类28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美丽乡村市级配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土地治理及农业产业化项目市级配套、生态村创建奖补、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奖补、市级财政专项扶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美丽乡村示范点建设、通组通户道路硬化和宜林荒山绿化等9类17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明确县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四)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余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申报程序后,由县财政部门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突出监管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提高扶贫资统筹整合资金全口径纳入监管范围,监管重点环节包括预算投入、资金分配、统筹整合,项目立项、储备、实施,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的进行监管。
  (一)加强预算投入监管。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足额落实配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将专项扶贫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分配监管。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同时,在预算执行系统中单独标识扶贫资金。
  (三)加强统筹整合监管。按照《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做到应整尽整,精准使用于脱贫攻坚支出。
  (四)加强立项程序监管。扶贫、财政、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将扶贫资金来源、资金分配、使用安排、项目立项和建设管理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子以公开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规范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五)加强项目储备监管。扶贫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项目库建设制度,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负责做好扶贫项目库建设,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避免因项目准备滞后、组织实施缓慢、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或确认不准,影响扶贫资金支出进度。
  (六)强化项目实施主体监管。主管部门要对包括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监管;认真审核项目相关资料数据,及时申报评审项目,落实项目计划,跟踪指导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七)加强资金绩效考核监管。全面加强统筹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部门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统筹整合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六条  对已履行招投标程序并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扶贫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场组织施工。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拨付到乡(镇)的扶贫项目资金,由当地乡(镇)政府到辖区内财政所报账;拨付到各县直单位的扶贫项目资金,由各县直单位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报账,项目主管部门要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完善施工决算审计等手续。严禁现金支付或将资金拨付其它实有账户。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乡(镇)、行政村在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留存照片资料并装订成册。
  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留存照片资料并装订成册。
  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资金配置效率。
  第十九条  主要对县脱贫规划制订、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发改委、扶贫办等部门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及时组织开展自评逐级向上级部门上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绩效评价结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通报全县,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部门,在分配财政统筹整合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严肃问责,构建全方位的统筹整合资金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全程落实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到人到户的资金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等原因,造成统筹整合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或闲置;
  2.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
  3.未按规定职责分工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资金支付;
  4.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损失;
  5.申报的扶贫项目论证不充分,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资金支付;
  6.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
  7.项目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8.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资金支付;
  9.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资金滞留延压;
  10.从统筹整合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导致统筹整合资金闲置、浪费;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
  4.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资金支付的;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资金滞留延压;
  5.扶贫部门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6.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审批扶贫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资金支付;
  7.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
  8.从统筹整合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9.未按规定使用财政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和事业发展项目经费;
  10.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扶贫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统筹整合资金支持项目报备。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统筹整合资金,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2.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项目资金分配进行公告公示;
  3.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4.违反规定私存乱用统筹整合资金;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
  6.对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损失;
  7.财政部门直接向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
  8.未使用预算执行系统办理扶贫资金指标接收、资金分配和拨付等相关业务;未使用专户系统对通过专户管理的统筹整合资金进行收支业务核算;
  9.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套取、骗取统筹整合资金;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
  4.侵占、挪用、截留统筹整合资金;
  5.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资金支付;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的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资金滞留延压;
  8.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或者公告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
  9.对涉及个人的扶贫补助资金未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助对象;
  10.提供虚假报账资料造成资金浪费;
  11.审核、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统筹整合资金闲置、浪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市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附  件
  省、市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根据《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列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四)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五)列水利发展资金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新技术推广资金、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六)列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七)列土地整治治理资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列改善普通高中高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的普通高中改造项目资金。
  (九)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十)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林木种质资源建设资金、林业科技兴林资金、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列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
  (十二)列农业综合发展资金的水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监管资金、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机合作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十三)列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资金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款。
  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林业防灾减灾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河道堤防整治及重点岁修补助资金、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及以奖代补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及长效机制试点建设资金、动物免疫补助专项资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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