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勘察,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扎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渑池县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勘查,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扎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7〕4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18〕19号)、《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局三门峡市财政局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三门峡监管分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推进《渑池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实施,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渑池县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加快我县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构建矿地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矿业经济新格局,结合渑池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转型创新发展为方向,建设生态渑池、美丽渑池为目标。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致力构建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引领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企业主建。政府制定政策和标准,规范矿业权市场准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企业主体主动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落实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主体责任。在地质勘查过程中落实绿色勘查措施;在矿山设计、建设、采矿、选矿、闭坑全过程,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规范管理,推进科技创新,实现资源节约集约、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矿地和谐共荣。
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坚持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的总体要求,分行业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鼓励矿山企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划建设绿色矿山,支持行业领先企业制定领跑者标准。发挥政策激励导向作用,各类要素资源向绿色矿山领跑企业倾斜,引导全行业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
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建立省、市、县联创、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按照行政审批放管服的要求,由矿山企业对照标准自主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自主实施建设,由县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达标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绿色矿山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失信退出,形成规范灵活的进入、退出制度。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结合本地区和行业实际,按照矿区环境优美、资源开发利用环保高效、生产管理现代化、企业形象良好、矿地关系和谐的总体要求,按照河南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坚持立足现实,远近结合,统筹推进新建矿山、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重点抓好大中型绿色矿山建设。推广绿色勘查新技术和新方法,健全绿色勘查技术标准体系,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修复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按照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要求,坚持属地监管原则。自然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组织推进责任主体。
(三)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坚持以矿山企业为绿色矿山建设实施主体,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县绿色矿山建设发展,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1.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改扩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改扩建,正在生产的大中型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到2019年底完成计划目标的41%,到2020年,全县绿色矿山数量达到39个,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2.构建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坚持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构建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推广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水平,构建和谐共荣的矿地关系,形成符合我县特色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的新途径、新机制、新制度,推动我县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3.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以落实责任为核心,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构建矿山企业自主建设、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健全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二、突出工作重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优化矿产勘查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全面贯彻《渑池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促进资源勘查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资源城市转型升级、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构建全县矿业发展新格局。控制矿产开发产能过剩,治理小、乱、散矿山,建立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山退出补偿机制,引导不符合要求的矿山逐步关闭退出,严格执行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导年限准入要求。
结合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禁止开采范围优化工作,在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基础上,按照新的要求进一步科学设置建材类开采规划区块。到2020年,全县生产或新建的大中型矿山和露天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现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矿山粉尘有效防治,矿山环境显著改善;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周边禁止露天开采范围内的露天矿山要全部整改关闭到位。
(二)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行为规范。按照国家、省、市发布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严格落实我县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按照行业标准,分类进行监督指导,督促矿山企业按标准进行建设与整改,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老矿山积极整改限期达标。严格落实矿产资源绿色勘查、绿色开采方案要求,从源头减少和控制勘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证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开发。
按照省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评估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和第三方评估工作。结合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改革,将绿色矿业发展要求的矿业权出让格式合同,以契约形式约定探矿权人实施绿色勘查、采矿权人建设绿色矿山的义务。
(三)加强部门协调,落实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要求和本方案目标任务,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任务,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日常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明确达标时序,原则上正在生产的大中型矿山限期达标,小型矿山逐步达标。
(四)推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先进技术。推广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选方法和生产工艺。严格执行矿产三率最低指标要求。鼓励矿山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研究力度,符合条件的,推荐入选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环境保护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符合专利申报要求的,支持绿色矿山企业申报专利。
(五)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加大绿色矿山建设推进力度,从2019年开始,新建、改扩建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鼓励正常生产矿山建设绿色矿山,通过自建、自评和第三方现场核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纳入河南省绿色矿山名录,择优推荐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
三、加大政策扶持,加快绿色矿业发展。
(一)矿产资源支持政策。落实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激励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对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可以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二)绿色矿山用地政策。在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的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指标给予适当倾斜。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赁后出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绿色矿山企业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绿色矿山企业可将复垦盘活存量的工矿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划、政策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财税支持政策。县财政资金在安排地质矿产勘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项目时,优先支持绿色矿业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发展项目,发挥资金聚集作用,推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矿区环境改善,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县直有关部门积极加强与省直部门对接,在项目资金政策上对绿色矿山企业应予以支持。县财政要安排绿色矿山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第三方评估工作及矿山企业的奖励。建立评选、奖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择优推荐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并给予表扬奖励,发挥示范引领用。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创新绿色矿山金融扶持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对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为绿色矿山搭建资金支持平台。
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矿山企业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设立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
四、创新评价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一)全面动员,落实任务。按照本方案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县级绿色矿山建设总目标和年度目标。新立采矿权出让合同要约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追约责任,矿山企业投产一个,绿色矿山建成一个;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追究采矿权人违约责任。2020年后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企业建设,对标自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新建矿山、生产矿山、改扩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标准的,应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形成绿色矿山建设自评报告。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优化槽坑钻等山地工程布设,按规范处理钻坑探工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槽坑钻等山地工程作业结束后,按规定填埋封堵,恢复生态原貌。勘查工作结束后,进行勘查项目野外验收时,应邀请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管理部门参加。
(三)科学评估,达标入库。按照我省绿色矿山评估指南和工作流程,矿山企业提交自评报告后,由县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现场核查评估,提交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并通过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自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社会监督,失信惩戒。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对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县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市级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每3年对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进行一次评估;省自然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不定期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抽查,对经评估或抽查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从名录中除名,不再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等各类支持政策。
(五)矿地和谐,共建共享。绿色矿山企业应建立企业、乡(镇)、村(组)联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绿色矿山建设相关信息,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发挥乡(镇)、村委会作用,推进绿色矿山企业与所在地村组建立定期对话磋商机制,畅通利益诉求回应渠道,妥善处理采矿引发的矛盾纠纷和补偿问题,实现矿地共建共享绿色矿山建设成果。
五、落实责任分工,确保绿色矿山建设出成效
(一)加强领导,协同推进。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银保监等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统筹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政策措施,按照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做好全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加快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日常实施和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县相关部门应成立本部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在县政府领导下,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推进绿色勘查,督促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每年11月底前向县政府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情况和成效。
(二)强化技术支撑。着力培养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业发展领域的专家型人才,支持绿色矿山一线优秀科技人才入选各类人才支持计划。行业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按规定向绿色矿山建设领域倾斜。着力培训技术骨干,建立考核评估专家队伍,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规范第三方评估行为。鼓励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绿色矿山建设。
(三)资金保障
绿色矿山建设资金主要由以下两大部分组成:
1.企业自筹资金: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企业需按上一年度业总产值的一定比例投入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的科技研发、工程施工、设备引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员工培训、社区建设等方面,确保绿色矿山建设顺利推进。
2.财政资金:县政府酌情安排用于矿产地质调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工作的专项资金。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可统筹使用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的项目,支持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扩大社会绿色发展共识。结合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利用政府部门公众信息网、政务微信、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先进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支持绿色矿山的良好氛围。
(五)健全监督考核。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评估体系,评估绿色矿山建设成效。建立考核、督查机制,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对成员单位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推进不力、推诱拖拉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各相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统筹部署推进。
县自然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督促矿山企业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横向互通的执法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通,对不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矿山企业,要严肃查处,并向社会曝光。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渑池县2019年度、2020年度拟建绿色矿山任务表
2.渑池县绿色矿山建设主要工作任务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