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明确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职责,确保防控责任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渑池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如下:
一、明确防控工作责任
为加强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应急机制,提高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应急处置能力,县政府决定成立渑池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附后)。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企业负主体责任的非洲猪瘟防控责任体系。
(一)明确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中,各乡(镇)政府要为防控工作提供经费,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疫情,第一责任人要强力指挥到位,及时处置。
(二)落实部门联防联控责任。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渑池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协作,合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1.农业畜牧部门要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
2.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防控需求,做好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和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要加大省境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无害化处理站等基层设施设备建设投入,保障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正常开展。要做好非洲猪瘟疫情排查、监测、消毒、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经费保障。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要足额保障扑杀、无害化处理、补偿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3.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管理,对上市猪肉产品加强查证验物、索证索票工作,严防病死猪肉和染疫肉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避免疫情扩散蔓延。要加强对餐厨剩余物的消毒、管理。
4.林业部门要强化野外巡护,加强野猪感染情况排查,加强对野猪饲养场的监管,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照采样要求送检,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公安部门要在疫情发生时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封锁、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对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严厉打击。
6.宣传部门要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正确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7.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生猪及其产品入境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要加强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对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和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配合农业畜牧部门在高速公路市境入口处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严防疫情传入。
8.商务部门要做好生猪产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9.卫计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释疑解惑和诊治。要做好钝缘软蜱分布情况调查,指导相关单位做好蜱虫消杀,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通力协作,形成防控合力。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防控的主体。要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强化生物安全管理,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规模养殖企业、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要建立车辆洗消中心,加强运输车辆的洗消工作。发现生猪不明原因死亡及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非洲猪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对不报告疫情、出售染疫或病死猪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加惩处。
(四)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疫情确诊后,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1.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要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2.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二、严肃责任追究
(一)乡镇政府责任。各乡(镇)政府对非洲猪瘟疫情所需资金和物资储备不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控制扑灭疫情不及时造成疫情发生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追究责任。
(二)相关部门责任。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渑池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规定,县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主体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发生疫情不报告、出售染疫或病死猪及其产品,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及疫情监测的,要依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应急管理责任。依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对于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乡(镇)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不向乡(镇)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对乡(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9月21日
渑池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谢喜来(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石线伟(县政府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张希保(县农业畜牧局局长)
成 员:张文文(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广播电视台台长)
张江涛(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方 平(县财政局局长)
刘玉峰(县林业局局长)
陈爱民(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茹群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建伟(县卫生计生委主任)
侯建星(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姚永军(县商务局局长)
菇谓斌(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华昭(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贺 玲(仰韶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争先(张村镇人民政府镇长)
段 炜(英豪镇人民政府镇长)
荆治强(陈村乡人民政府乡长)
范关群(洪阳镇人民政府镇长)
马 强(仁村乡人民政府乡长)
赵 渊(果园乡人民政府乡长)
裴从军(天池镇人民政府镇长)
任鹏武(坡头乡人民政府乡长)
史俊杰(段村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海伟(南村乡党委书记、乡长)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畜牧局,张希保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应急指挥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