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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渑政办〔2018〕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3日

 
  渑池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更好满足农民群众购机需求,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根据《三门峡市农业畜牧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农牧计文〔2018〕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基本要求,提高粮食和果、牧、林、烟、菌、设施农业等特色农业产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为国家粮食安全和特色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县所有乡(镇)。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培育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补贴资金使用
  (一)随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日常化,要做到购机者随时申请随时办理,当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购机者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少量确因急需,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二)上年结转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年结转的省级累加补贴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累加补贴标准和范围依照下年实施方案执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要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机具更新可在机具报废之前或者同时进行操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购置大型农业机械。
  五、补贴机具种类、资质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根据省农机局安排,在中央财政农机补贴范围内选择14大类30个小类61个品目机具列入补贴范围(详见附件1)。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省定补贴范围中,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残膜回收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手扶拖拉机继续在我县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河南省年度内纳入补贴范围内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以及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资金申请和机具核实。购机者凭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或户口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城镇居民和农业企业还需提供土地使用合同或生产所在地村委会证明),携带所购农业机械、购机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等信息)和银行账户,自主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所提供资料,及时将补贴信息准确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将系统生成的《补贴资金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购机者现场签字盖章(按手印),县农机、财政部门盖章后各存档一份。同时进行人机合影和现场核实,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现场核实可认定为最终核实。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然后再进行申请、核实。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需在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后,由农机部门进行入户核实。
  按照省、市补贴指导意见要求,经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每一个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补贴资金总额设置上限。农户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特殊情况超过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实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采取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受益公示。补贴机具核实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2)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四)补贴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部门要分期分批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补贴信息表、补贴资金申请表、补贴对象开设的银行账户(卡、折)。财政部门根据农机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时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补贴给农民(机)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应拨付到上述组织公共账户;未开设公共账户的合作社,经社员同意签字,材料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拨付到合作社法人或社员个人银行账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县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在县农机部门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县农机部门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要全面公布、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2)。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地区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每年12月15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畜牧、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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