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渑政办 > 正文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渑政办〔2018〕10号】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渑池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9日

 
  渑池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吸烟,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县卫计委是本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住建、工商质监、教育、环保、文化以及宣传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三条  本县城区范围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游戏厅;
  (二)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
  (三)商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四)公共交通工具内及车站候车室、售票厅;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六)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
  (七)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办公场所;
  (八)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的会议室、接待室;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禁烟场所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本单位内部需要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管理制度和日常监督措施;
  (二)做好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物品。
  (五)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负责督促检查。
  第六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职责,有权向县卫计委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烟工作职责的部门,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提请县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