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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2001-0001-2020-001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10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综合回收利用矿产资源征收出让收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渑政〔2020〕12号
发布时间 2021-01-06 16:13

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综合回收利用矿产资源征收出让收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渑池县综合回收利用矿产资源征收出让收益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0日

渑池县综合回收利用矿产资源征收出让收益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和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超贫磁铁矿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19〕4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已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19〕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渑池县境内已设采矿权矿山开采过程中,对可利用的剥离物和废石(煤矸石)及其它零星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剥离物是指露天开采矿山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在矿山开采时需剥离的砂、石、土资源;废石(煤矸石)是指地下开采矿山(煤矿),在巷道掘进和采场爆破开采时所分离出的不含矿的围岩(煤矸石)等其他矿产资源;其它零星矿产资源是指在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范围内,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因开采采矿证许可矿种非预期范围之内的零星铝、煤等有利用价值的矿产资源。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回收利用矿山在以往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已堆放的砂、石、土(煤矸石)等可回收利用矿产资源的,需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综合开发利用。
  第五条  综合利用可预期必须开发的砂、石、土非采矿证许可矿种,采矿权人要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许可范围,向渑池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备案后方可综合开发利用。
  第六条  采矿证许可主矿种开采过程中,发现未在预期范围之内的铝、煤等零星资源具备综合回收利用条件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由采矿权人向渑池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完成处置后方可开发利用。未申请擅自开采的,按无证采矿查处。
  第七条  对生产规模为大中型(含中型)以上的建材类露天矿山,采矿权人应重新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并按照《河南省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暂行)的规定,对原采矿许可证载明矿种和剥离物进行整体储量核实,修编开发利用方案,评估剥离物的出让收益。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回收利用正在开采的矿山所剥离的剥离物和废石(煤矸石)等矿产资源,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权益金评估,出具权益金评估报告单。权益金评估价不得低于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渑池县矿产品计量服务中心依据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权益金评估价报告单按量随出随征。
  第九条  回收利用矿山在以往开采过程中产生已堆放的砂、石、土(煤矸石)等可回收利用矿产资源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权益金评估,出具权益金评估报告单。权益金评估价不得低于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渑池县矿产品计量服务中心依据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权益金基准价报告单按量随出随征,渑池县矿产品计量服务中心不具备计量征收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渑池县矿产品计量服务中心提出计量办法按量征收。
  第十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证许可主矿种开采过程中,发现未在预期范围之内的铝、煤等零星资源的,需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权益金评估,出具权益金评估价报告单。权益金评估价不得低于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渑池县矿产品计量服务中心依据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权益金评估价报告单按量随出随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零星矿产资源,有一定储量规模的资源,不适用本办法,需按照矿业权管理规定变更采矿登记后方可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权益金的评估工作由渑池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并出具权益金评估价报告单。权益金交渑池县财政局指定账号,所需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实施开发式治理的生态修复项目、高速公路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等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可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资源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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