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渑政 > 正文
索 引 号 M2001-0001-2020-000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9-22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民办博物馆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渑政〔2020〕9号
发布时间 2020-12-02 09:13

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民办博物馆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渑池县民办博物馆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2日

渑池县民办博物馆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民办博物馆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各级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民办博物馆资金以自愿原则向县文物行政部门申请。
  第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鼓励建设体现区域特色、行业特性及红色文化的各类民办博物馆。鼓励各类企业举办行业博物馆,鼓励建设各具风情的民俗博物馆,打造博物馆聚集区。
第二章  奖励机制
  第六条  建立奖励机制。以建设奖补和运行奖补的形式支持民办博物馆建设和发展。
  1.建馆补助。在规划布点区域新建的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面积不低于400㎡,藏品数达500件以上的,开馆后按陈列展览面积一次性给予500元/㎡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运营之日起分两年补助,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50%。
  2.租馆补助。对通过年检、全年免费开放时间达到240天以上、经县文物行政部门综合评审核准馆舍租赁的民办博物馆,陈展面积不低于400㎡,藏品数达500件以上的,按陈展览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补助到位。
  3.开放补助。对通过年检的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藏品数达500件以上,根据免费开放天数、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给予每馆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4.其它补助。对在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民办博物馆,给予年度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运行评估,获评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全部民办博物馆的10%。
  凡在本扶持办法出台前,已开办的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面积不低于400㎡,藏品数达500件以上的,自建馆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租馆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同一民办博物馆或利用同一地块新建、改建、扩建民办博物馆馆舍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第七条  资金申请程序。
  1.民办博物馆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金申报书;
  2.由县文旅(文物)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县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人员进行会审;
  3.经过公示后,按程序核拨。
第三章  场馆扶持
  第八条  建馆用地。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安排民办博物馆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县政府批准,可按有关规定为民办博物馆提供建馆用地。
  第九条  馆舍提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可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市政公园、各级文化场馆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情况下,可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
  优先扶持在仰韶文化产业园区内及重点景区或沿线建设的民办博物馆。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景点景区设立民办博物馆;鼓励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利用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设立民办博物馆。
  第十条  规范用途。民办博物馆不得将获得的馆舍、土地等用于博物馆事业以外的其他用途,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其他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县文物行政部门协助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的指导工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给民办博物馆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有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加强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的支持力度。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民办博物馆提供寄展服务。本办法指的寄展服务是指国有文化收藏单位与民办博物馆签订寄展协议,由民办博物馆将合法拥有的藏品交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予以保存、展览和科研的服务。寄展藏品所有权不变。寄展服务适用于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  国有博物馆每年选择2家民办博物馆进行帮扶工作,安排专业人员到民办博物馆,在藏品征集管理、陈列展览、讲解服务、科学研究及文创研发等技术方面给予无偿帮扶。
  第十四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集群发展、抱团发展。鼓励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联合举办专题展览、策划研学、社会教育活动;鼓励民办博物馆引进国内外、省内外优秀展览;鼓励民办博物馆走出去,开阔眼界,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条  在民办博物馆就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可依照我县人才引进、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和职称评定,在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年终给予通报表彰,并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学基地或青少年教育基地。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组建县博物馆协会,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行业协会,践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县博物馆协会要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做好行业规范和运行评估的制定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工作。县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根据其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民办博物馆提供服务;县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博物馆登记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馆舍的规划、选址和土地的划拨及监管工作;县发改部门做好项目的立项工作;县住建部门配合做好民办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专业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民办博物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组织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鼓励民办博物馆组建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与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民办博物馆在制度建设、藏品管理、展览设置、开放服务、变更登记和年检等方面应严格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心打造展示展览品牌,努力提升办馆特色,提升展示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第二十一条  民办博物馆不得将馆舍、土地、补助资金等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尤其是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或投资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民办博物馆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县文旅(文物)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验。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研学、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考评结果列入民办博物馆获得相关支持的衡量标准。对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民办博物馆,在五年内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文物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博物馆运行和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民办博物馆获得相关扶持的重要依据。对被骗取的补助资金,由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补助:
  1.民办博物馆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2.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的;
  3.未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
  4.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5.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引发安全事故的;
  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民办博物馆的宣传推介,扩大民办博物馆的社会影响。根据公平、择优原则,积极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开展文化旅游宣传活动。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