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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2001-0001-2020-001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0-10
标  题 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集中开展“三山”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渑政〔2020〕10号
发布时间 2020-12-02 09:17

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集中开展“三山”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渑池县集中开展三山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0月10日

渑池县集中开展三山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强力推动露天矿山整治、绿色矿山建设和废弃矿山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三山整治),促进全县矿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关于集中开展三山整治攻坚行动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0〕44号)、《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集中开展三山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自然资发〔2020〕148号)要求及全省集中开展三山整治攻坚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筹推进全县三山整治攻坚行动,合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攻坚,到2020年年底,全面完成历史遗留废弃无主露天矿山和‘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率达到75%以上的目标(完成治理面积4189.39亩),19家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持证矿山企业完成1730亩生态修复治理任务,争取完成黄河流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建设任务(2090.7亩)。同时建立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体系,初步形成三山整治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渑池力量。
  (一)修复治理目标。加速推进全县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黄河流域重点生态保护+持证矿山三大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进程,采取签订施工承诺书、制定施工计划、联合督查通报、召开现场观摩会、落实施工监理制度、成立联合督导组等措施,责令施工企业倒排工期,自我加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做好涉农关系、施工纠纷等处置,消除施工障碍,优化施工环境,确保12月底前完成8010.1亩主体治理工程工作,2021年3月底前完成生物绿化及附属工程工作,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全县历史遗留废弃无主露天矿山和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率达到75%以上,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既定工作目标。
  (二)打非治违目标。部分区域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有效防范重大舆情事件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完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及公益诉讼三位一体的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体系。
  (三)绿色矿山建设目标。新建露天矿山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建成绿色矿山,力争2020年底前全县所有生产露天矿山(含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加快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以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发展转型升级。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露天矿山整治。
  1.严格规范露天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一是深入开展规范露天矿山资源利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矿业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开采矿种、以矿山生态修复和安全隐患治理等名义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强力推进矿业权人履行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法定义务,组织露天矿山设立矿区范围界桩和标识牌;三是持续推进各类问题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到位,维护全县良好的矿业秩序;四是加强治理基金缴存监管工作,督促露天矿山企业严格落实治理基金缴存使用规定,足额计提并缴存至基金账户,同时坚决执行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备案后方可按实际费用提取使用治理基金,确保全面完成露天矿山三年行动计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露天矿山企业;配合单位:检察院、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严格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从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督,以整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加强露天矿山自然生态破坏修复与保护工作。对存在生态破坏严重、在开发利用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建立完善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损害赔偿的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健全基层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预防和控制矿山环境污染,提高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责任单位:各露天矿山企业;配合单位:检察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严格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扎实推进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提升露天矿山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露天矿山存在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实际边坡角大于设计边坡角,或者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以及未按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等情形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账,督促限期停产整改到位,夯实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露天矿山,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提升到位。(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露天矿山企业;配合单位:检察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4.加快推进2020年度绿色矿山创建评估入库工作。严格落实年初制定的绿色矿山建设计划台账,压实矿山企业主建绿色矿山的主体责任。按照《河南省绿色矿山评估入库管理办法》要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配合上级部门和专家组抓紧开展省级及国家级绿色矿山评估入库工作,及时出具近三年本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证明,保质保量完成本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计划任务。(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创建矿山企业;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5.严格规范已入库绿色矿山日常监管。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日常监督、行业部门实时监管的模式,加强对已评估入库绿色矿山的动态监督管理,对发生负面舆情、引发群体事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视情采取警告、限期整改、重新评估、移出名录库等管理措施。对于监管中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按绿色矿山管理规定从名录中除名,不再享受各类政策支持。(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创建矿山企业;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速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进程。
  6.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设计、评审、施工和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要求各治理区根据治理工程量,科学确定修复工期,细化每周施工工作量,安排好各工序之间的有效衔接,避免工序衔接中出现停工、窝工现象,并严格审核修复治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需爆破的生态修复项目之间、需爆破的生态修复项目与合法采矿权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300米。二是加强修复治理项目实施过程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及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继续推行企业自我管理+监理监督管理+业务督导管理三级质量管理模式,探索建立生态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三是加强对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县政府会议纪要要求,相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联合做好监督,确保按程序依法处置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石料,严禁借矿山生态修复和隐患治理之名实施非法采矿、过度修复治理、超边界施工等施工行为,防止将治理工程变成开采工程。四是建立联合巡查执法制度。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和所在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每周至少对县域内所有治理区开展巡查执法一次,建立巡查执法日志,并对巡查执法中发现的借治理名义私采乱挖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确保达到处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五是突出重点区域,明确时间节点。各施工单位和相关企业要对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要求及任务,加大治理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对未有效组织开展施工的治理区,会盟投资有限公司和相关矿山企业要制定详细的推进计划并报自然资源局和督查局备案,在三日内组织人员和施工机械进场施工,切实把责任压实到人、把任务分解到天,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明年3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国资委、矿产品管理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为加强三山整治攻坚行动的领导,全面推进三山整治攻坚工作,成立渑池县集中开展三山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等有关部门应强化履职尽责能力,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行为,全面运用法定措施,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向公安部门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同时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应聚焦三山整治中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注重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联动,互相支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全市三山整治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用好诉前程序,依法提起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深化监督效果,合力提升全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效果。
  (二)宣传引导,协作联动。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开展三山整治攻坚行动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攻坚行动取得生态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通报、披露工作推进不力和弄虚作假等行为,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并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及检察机关要定期交流攻坚行动开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互联,共同推进攻坚行动有序进行,并于2020年10月12日前,将三山整治攻坚行动负责人和联络员具体名单报县三山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县自然资源局四楼开发股,联系人:董超玉,联系电话:4813130)。
  (三)建立机制,加大支持。按照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具体政策措施,鼓励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与土地开发、旅游、养殖、种植等产业和公共服务融合发展,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用于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坚持谁治理、谁受益原则,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调动投资人和使用人的积极性,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加快生态修复进度。对已经建成的绿色矿山,在重污染天气及环保督导、重大活动期间要加强监管,保持正常生产,不搞一刀切。允许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及已建成的绿色矿山不受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在冬春植树季节,加快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进度。
  (四)督促指导,问责问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掌握活动进展情况,将违法违规问题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作为督促重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切实成效。对攻坚行动中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齐抓共管,群策群力。坚持三山整治攻坚行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属地矿山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积极构建案件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工作会商和研判、日常联络及重大情况相互通报等常态化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建、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县联合督导组、督查局要切实履行指导督导职责,坚持到施工一线开展督导工作,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现场观摩会,建立月通报和奖励机制,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严格落实考核问责,真正把百日攻坚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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