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县政府审核确认,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39个)
城关镇人民政府
仰韶镇人民政府
洪阳镇人民政府
仁村乡人民政府
天池镇人民政府
果园乡人民政府
英豪镇人民政府
张村镇人民政府
陈村乡人民政府
坡头乡人民政府
段村乡人民政府
南村乡人民政府
渑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渑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渑池县教育体育局
渑池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渑池县公安局
渑池县民政局
渑池县司法局
渑池县财政局
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渑池县自然资源局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渑池分局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渑池县交通运输局
渑池县水利局
渑池县农业农村局
渑池县商务局
渑池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渑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渑池县应急管理局
渑池县审计局
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渑池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渑池县统计局
渑池县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渑池县税务局
渑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渑池县森林公安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6个)
渑池县烟草专卖局
渑池县国家保密局
渑池县档案局
渑池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渑池县气象局
渑池县黄河河务局
渑池县文物局
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渑池县消防救援大队
渑池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渑池县渔政管理站
渑池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
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
渑池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渑池县地方海事处
渑池县盐业执法大队
三、受委托的组织(1个)
渑池县农业机械总公司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和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以上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组织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负责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执法。今后,凡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020年3月26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