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渑政 > 正文

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渑政〔2018〕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渑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2日
  
渑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渑池县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技术等各项保障和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污染危害。
  1.5.2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各乡(镇)政府(包括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密切关注渑池县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各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及气象数据,及时掌握、预警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1.5.3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气象、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分析、研判、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的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污染态势。
  1.5.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各乡(镇)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1.6 预案体系
  渑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渑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施方案、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及相关企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渑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确定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县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县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全县及各乡(镇)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定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会同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会同县工信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限产减排工业企业清单;向县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县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省、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方案。
  县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环保部门督促重污染天气应对限产减排工业企业制定操作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水利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县林业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县农业畜牧局:负责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限制大型集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县城区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县城违规露天焚烧、烧烤,并督导落实。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和道路施工时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县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按要求编制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健全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每日进行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 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并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3 预警启动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照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3.4  区域应急联动
  当区域内多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预警级别时,根据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市环境攻坚办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我县按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4 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县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预警的发布、调整、解除工作。当达到预警条件时, 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于2小时内通报各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并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原则上,预警应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当监测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针对企业和特定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分别采取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
  各乡(镇)政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5 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1.1 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1.2 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1.3 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 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5.2.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及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导与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体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及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导和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以全社会排放量为基础排放量,落实挥发性有机物(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砂石运输车辆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住建部门负责工程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停运。
  工业减排措施:各乡(镇)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涉气企业需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按照一企一策要求制作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以便于核查。可以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也可以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避免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环保及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限排、停产措施。环保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在严格落实工地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的基础上,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不间断清扫,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防治监管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公安部门负责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错峰运输措施:全县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结合一厂一策制定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5.2.2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体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及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
  机动车减排措施:倡导减少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公安部门负责过境中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砂石运输车区域限行。住建部门负责工程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停运。
  工业减排措施:各乡(镇)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环保及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环保部门应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工地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不间断开展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防治监管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公安部门负责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错峰运输措施:全县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结合一厂一策制定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其他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群众出行。
  5.2.3  I级响应措施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教体部门负责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好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
  (3)各类建筑工地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
  (4)可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实行弹性工作制。
  (5)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督导排放废气的工业企业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5.3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5.4 信息报告
  各乡(镇)政府应及时按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将本行政区内执行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预警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每天按要求上报工作日报,内容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期间管控执行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效果等。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书面报告。
  5.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
  6 总结评估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其中,Ⅰ级应急响应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乡(镇)政府应当于每年5月份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应急减排清单需进行调整的,应当于8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财政保障
  县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政府部署,支持环境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建设。
  各乡(镇)政府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
  7.2 人力资源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通讯录,利用电话和网络,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7.4 宣传保障
  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意识。
  8 附则
  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 组织相关部门、企业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重点企业操作方案,报送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8日印发的《渑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渑政〔2016〕52号)同时废止。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