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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渑池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渑政〔2018〕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改善矿区人民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环境、经济、资源协调发展,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编制市、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规划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函〔2017〕100号)和环保督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组织编写了《渑池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7—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目前,《规划》已通过专家组织论证,现就《规划》的组织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实施。牢固树立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统筹部署、整体推进、分布实施、突出重点、注重成效,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坚持科技支撑、创新发展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地质环境的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改善矿区环境,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要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机制,坚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权、责、利,不断改善矿山地质环境。
  三、要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保障体系,保障矿山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经费来源,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同时,要严格加强对工程质量和经费的管理。
  四、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共同做好《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201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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