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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渑政〔201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4日

 
  渑池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以及《三门峡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渑池县辖区内设立的镇,(乡参照镇执行)。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住建局主管全县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住建局要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环保、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县住建局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  县住建局应当建立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按规定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三  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夸大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县住建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  条违反城市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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