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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渑池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渑政〔2018〕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门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复函》精神,做好《规划》的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
  《规划》是指导十三五时期全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对统筹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勘查开采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宣传,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保障资源安全为目标,以高效利用资源和促进绿色发展为中心,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资源有效供给能力,优化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加快资源高效利用和矿业转型升级,稳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加快建设绿色安全型、包容共享型矿业。
  二、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各乡(镇)政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省、市在我县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按照《规划》确定的勘查方向和勘查分区要求,正确引导和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重点加强全县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增加全县后备矿产资源储量,提高重要矿产资源的供应能力。
  三、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
  要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开采分区、开采区块、开采准入条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鼓励组建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幅压缩小型矿山数量。着力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四、注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矿业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等义务。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区土地复垦,优先安排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治理项目,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体系。
  五、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力度。
  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不得批准用地。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下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六、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要将《规划》中提出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渑池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到位。广泛宣传《规划》,接受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按照《规划》要求,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规划》文本及其附件由渑池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印发。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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