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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渑池县“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渑政〔2018〕2号】

  渑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渑池县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渑池县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切实加快工作进程,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要求,现对渑池县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项目安置补偿方案明确如下:
  1.拆旧区拆迁及建新区安置参照《河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意见》(豫发改代赈〔2015〕1550号)、《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细则(暂行)》《河南省易地脱贫搬迁实施方案》《三门峡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细则》、《三门峡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及宅基地用途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易地搬迁〔2017〕4号)等文件精神,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主导者和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监管、协调项目区的基本情况调查、土地权属调整、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拆迁复垦、工程施工等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要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工作,通过公告、听证、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村民组织和农民对项目拆迁、安置的意见,并与村民依法签订《拆旧复垦协议》《旧宅腾退协议》,确保在新的安置点建成入住半月后,及时开展拆旧复垦工作。
  2.建新区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社保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项目区共涉及3个征地区片,每公顷56.25-75万元不等,共计1692.8833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189.1628万元)。青苗补偿费(每公顷1.5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三政〔2013〕66号规定执行。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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