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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研发创新工作实施意见【渑政〔2017〕61号】

渑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研发创新工作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实现经济发展由投资拉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有效发挥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凡新建成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引导企业积极自主创新,加快推动技术研发、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争取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凡新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平台承担的各类计划项目。在国家、省、市各类计划的推荐上,优先安排各类创新平台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建有同级研发平台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机构,可独立申请承担各类市级以上计划项目。
  二、完善创新型人才激励措施,加快创新型人才培育和引进
  4.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领军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凡引进院士、博士、硕士等在我县开展科研活动,并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对第一完成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5.对于到我县工业企业科技生产一线工作的拥有博士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工业企业发展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政府特殊津贴。
  6.重奖科技创新人才。完善渑池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加大奖励力度,重奖有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组织全县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创新团队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创新团队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给予项目扶持。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给予所奖励额1:1的配套奖励。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7.支持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凡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4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2000元/件;外观专利的,资助1000元/件;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1000元/件。企业当年申请专利达到2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到5%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8.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补助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补助5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补助3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补助2万元;获得河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9.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
  10.对当年被认定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被认定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的中小学,一次性补助5万元。
  11.重奖荣获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和个人。对获得县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12.支持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成生产力。对于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和国家部委颁发的新产品证书、新药证书的成果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项目,在符合政策的条件下,积极向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推荐,并优先给予重点支持。
  四、落实优惠政策,加快企业转型发展
  13.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5.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设备加快折旧政策。县内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6.畅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绿色通道。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推荐手续。对于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17.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设立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兑现上述政策所包含的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
  18.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加强科技部门、金融机构、企业间的沟通和联动,科技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科技项目,促进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优先安排科技创新项目贷款,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积极开展可以依法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贷款,扩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规模,更好地发挥金融资产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助推作用。
  六、附则
  19.上述奖励政策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县区域内的企业,对于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20.本意见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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