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不仅是扩大教育资源供给、缓解公共财政压力、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更是实施三县一城战略、打造教育强县、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为加快推动全县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规范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公平为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为出发点,努力构建政府办学为主导、社会各界齐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支持政策
(一)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教育。把民办教育纳入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适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支持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投资兴建一批高起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建立和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捐资助学。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二)民办学校用地、建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加大财政奖补力度。从2018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使用办法由县财政、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完善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对承担政府安排免费入学任务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实际免费学位数,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办学成本给予经费补助。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4、实行分类收费政策。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核定学费、住宿费时,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来制订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营利性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5、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把民办学校办学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整体规划。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按照科教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县住建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在报建立项、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符合教育发展布局规划,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三)支持民办学校做大做强。发展民办教育是吸收社会资本投入教育的重要途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有同等权益。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民办学校通过重组、兼并、引进战略合作者等方式整合资源,壮大实力。鼓励民办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实行联合办学,形成品牌效应。
(四)严格民办学校的准入制度。凡在我县新建民办学校,投资3000万元以上,占地15亩以上,学生达700人以上的幼儿园;投资8000万元以上,占地50亩以上,学生达到1500人以上的完全小学;投资2亿元以上,占地100亩以上,学生达2000人以上的初级中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投资3亿元以上,占地300亩以上,学生达到4000人以上的完全中学或高中,政府在土地供给和教师配备方面给予一定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目前为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给土地,并按其编制数配备不低于50%的公办教师,服务年限不低于20年。
三、加强指导
教育部门要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扩充优质教育资源。要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引导形成一批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和参与我县实施的教育改革项目。民办学校的教师在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
四、营造氛围
认真清理和纠正影响社会资本投入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性政策和行为,依法打击干扰和破坏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民办学校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的治理,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场所。建立社会资本投入教育的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大力宣传积极投资教育的典型单位或个人,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强化监管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到我县举办民办学校的,首先到县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准入,然后到发改、国土、住建、民政、工商等部门登记备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自觉接受监管。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治理不规范办学和非法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对管理混乱、办学条件差、安全隐患大、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民办学校责令其停办;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要求限期整改;对年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限制或停止招生,问题严重者取消其办学资格;对规模小、层次低的民办学校,根据教育总体规划有计划、有目的的予以撤销、合并。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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