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组织实施渑池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
通 知
各乡(镇 ) 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改善矿区人民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环境、经济、资源协调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结合我县实际,组织编写了《渑池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目前,《规划》已通过专家 组织 论证,现就《规划》的组织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规划》是我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主要依 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 部门 要 采 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 在开发中保护 事前预防,事中治理,事后恢复的 原则, 最 大限度的减少 或避免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地质环境的 破坏,逐步治 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改善矿区环境, 促进矿产资源开发 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要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治理工作,逐步 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机制,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 补偿的原则,明确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的权、责、利,不断改善 矿山地质环境。
三、要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 保障体系,保障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经费来源,并按照 轻重缓急的原则 逐步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同时,要严格 加强对工程质量 和经费的管理。
四、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相互 协调、密切配合, 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共同 做 好《规划》 的实施管理工作。
2017年4月1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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