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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渑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渑池县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渑池县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7日

渑池县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意见

光伏扶贫是科学扶贫、精准脱贫的有效途径,是当前我县推进脱贫攻坚、促进贫困群众稳定增收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 〔2015〕 34号)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 〔2016〕 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推进机制。 成立渑池县光伏扶贫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打造服务平台,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完善针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光伏电站运行维护服务机制;制定光伏扶贫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收益分配等工作;将光伏扶贫列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建立台账、定期考核,加强督导,从严奖惩,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

二、简化项目审批。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对于依托自有建筑物或附近设施建设的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由县级电网公司统一协调并网后,按简便登记形式代理办理备案管理手续;对于集中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做好备案管理,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三、搞好项目实施。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具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组织工程实施。通过政府特许经营授权,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按照依法依规、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承担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营管理由投资企业承担,鼓励投资企业一并承担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明确部门职责。 光伏扶贫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工作开展。发改部门负责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制定、建设规模争取与安排、配套电网规划建设、落实光伏扶贫工程电价政策等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宣传发动、选择贫困村和贫困户、拟定年度计划、组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实施;国土、林业、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落实光伏扶贫工程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财政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监管;金融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光伏扶贫项目给予贷款支持;供电部门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电网接入、并网运行、电费及补贴结算等工作。

五、强化电网服务。 发改部门和供电部门要积极完成农村电网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和光伏扶贫工程实施。供电部门要结合正在组织实施的农村电网改造分级计划,加大对贫困村、贫困户资金和项目投入,做到电网改造升级与光伏扶贫工程同步建设、同步实施,确保光伏扶贫工程并网需要。要本着简化流程、便捷服务的原则,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化保障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期结算电费、转付补贴,确保及时到位。

六、争取金融支持。 金融部门要积极协调农发行、农行、农商行等金融机构,争取为我县光伏扶贫工程提供优惠贷款,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情况在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鼓励其他银行以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鼓励创新金融融资方式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

七、落实项目资金。 县 扶贫办将扶贫开发资金优先和重点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县供电部门要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优先将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需求列入年度计划,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八、引导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光伏扶贫工程投资和建设,给予必要的奖励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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