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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渑政〔 201 2 〕 23 号

渑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 人民政府各 部门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科(室) :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三政[2011]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要把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依法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提高。

(四)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以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16周岁及以上 (以征地协议签订时间为基准)、被征地时 享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耕地0.3亩及以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意见。

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依据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劳社就业 [ 2006 ] 21号)的精神,享受相关培训和就业优惠政策。

60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 [ 2008 ] 19号)的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后再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

三、待遇标准

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养老保险金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县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征地社会保障费用补贴(用于补齐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

(三)县政府的其它补贴。

四、资金来源

(一)县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途径列支;

(二)征地社会保障费用补贴从县征收的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中支付,征地社会保障费用出现缺口时,由县财政弥补;

(三)县政府的其 它 补贴由县财政解决。

五、基金管理

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要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确保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抓紧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协调配合 , 形成合力。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财政、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国土、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征地  农民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 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1 2 年 4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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