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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渑征告[2025]第1号)

发布日期:2025-01-15 11:26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渑池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1、拟征收范围涉及果园乡等3个乡(镇)南涧村等23个村,四至范围:东至天池镇南涧村、藕池村、西园村;西至英豪镇东城南村、东马村、富村、谷水村、孟窑头村、上渠村、吴窑头村、西庵头村、西曲村、英豪西村;南至果园乡东庵头村、杜寺村、涧新村、路村村、孟家沟村、南庄村、展庄村;北至东岭村,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2、拟征收范围涉及英豪镇富村等6个村,四至范围:东至孟窑头村、上渠村、西至富村、南马村、南至吴窑头村、北至牛王岭村,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3、拟征收范围涉及城关镇孟岭村,四至范围:东至孟岭村集体土地;西至孟岭村集体土地;南至孟岭村集体土地;北至仰韶大道,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1、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961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1.9613公顷(其中耕地1.5389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2614公顷,其中农用地2.2614公顷(耕地1.7771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3、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2304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收目的

  1、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业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征收土地情形。

  2、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业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征收土地情形。

  3、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公共设施营业网点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地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天池镇南涧村、藕池村、西园村、果园乡东庵头村、杜寺村、涧新村、路村村、孟家沟村、南庄村、展庄村、东岭村、英豪镇东马村、谷水村、西曲村、英豪西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1万元/亩。

  英豪镇(东城南村、富村、孟窑头村、南马村、牛王岭村、上渠村、吴窑头村、西庵头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75万元/亩。

  城关镇孟岭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4万元/亩。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其中:天池镇南涧。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51500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三门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标准(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依据“渑池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协调会议纪要(渑政阅[2014]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5万元/公顷。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天池镇南涧村、藕池村、西园村、果园乡东庵头村、杜寺村、涧新村、路村村、孟家沟村、南庄村、展庄村、东岭村、英豪镇东马村、谷水村、西曲村、英豪西村、东城南村、富村、孟窑头村、南马村、牛王岭村、上渠村、吴窑头村、西庵头村、城关镇孟岭村)集体及其成员。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和拆迁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项目用地已落实社保资金并按要求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3.拆迁安置。具体内容详细见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2月14日。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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