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支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劵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及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渑政[2010]66号),现面向全社会征集存量闲置土地收回收购线索,具体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二、此次收回收购的闲置存量土地,要与《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相匹配,适用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闲置土地。
三、本次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地块由集体决策决定,一旦确定为存量闲置地块,将根据财政资金额度和时间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申报使用专项债劵。
四、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回收回购的地块进行市场价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集体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五、本次存量闲置土地收回收购工作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债券,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委、财政局、司法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征集电话:0398-4837008 13839808596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