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实施渑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渑池县2024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研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1、拟征收土地位于天池镇东坡头村(0.04公顷)、陶村村(0.08公顷)、笃忠村(0.1172公顷)、西天池村(0.278公顷)、马沟村(0.04公顷)、堡南村(0.04公顷)、水泉洼村(0.12公顷)、石泉村(0.16公顷)、桐树沟村(0.16公顷)、东天池村(0.16公顷)、下马筳村(0.08公顷)、东杨村村(0.2392公顷)、芮沟村(0.08公顷)范围内,共涉及集体土地1.5944公顷。
2、拟征收土地位于天池镇东坡头村(0.2589公顷)、西天池村(0.0385公顷)、宋沟村(0.077公顷)、陶村村(0.0385公顷)范围内,共涉及集体土地0.4129公顷。
3、拟征收土地位于果园乡东岭村(0.0468公顷)、杜家门村(0.0384公顷)、李家村(0.0302公顷)、南庄村(0.1419公顷)范围内,共涉及集体土地0.2573公顷。
4、拟征收土地位于张村镇高桥村范围内,共涉及集体土地0.3006公顷。
5、拟征收土地位于仰韶镇东阳村范围内,共涉及集体土地0.6461公顷。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业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用地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渑池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权属乡(镇)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渑池县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公告时间: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17日。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