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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渑征补﹝2020﹞第003号】

发布日期:2020-07-17 09:07     字体:

仰韶镇高村村:

  根据渑征启告【2020】第001号公告,需征收你村的集体土地0.3976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现将该宗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豫政〔2016〕48号)实施。

权属村

面积(公顷)

金额(万元)

按照《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豫政〔2016〕48号),高村村每公顷96万元。


高村村


0.3976


38.1696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权属村

面积(公顷)

金额(万元)

渑池县域标准每公顷1.5万元

高村村

0.3976

0.5964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依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按照《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政【2013】66号)实施,无标准的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权属村

面积(公顷)

附着物类别

金额(万元)

高村村

0.3976

该宗地内有建筑物、井

3.71

  四、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拨付至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由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村出台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结算,拨付至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相关权利人。
  五、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被征地农业人口主要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等途径进行安置。
  六、社保费用:社保缴纳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20号)执行。社保安置按我县社保局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实施。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征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补偿登记,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截止到2020年8月5日下午六点),你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或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告知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渑池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告知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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