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根据《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三门峡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三政办[2016]80号)、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豫脱贫组[2017]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具体措施的通知》(豫办明电[2017]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项目申报、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村为37个贫困村、深度贫困村,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上级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不低于上级财政投入总量40%资金规模,并建立逐年增长的稳定投入机制,确保达到上级绩效评价考核要求。
第七条 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发改、扶贫部门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要求,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规划,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九条 攻坚期内,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作;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依照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意见要求,调整或收回统筹用于全县脱贫攻坚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十条 资金支出范围: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等与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相关的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二)围绕改善贫困村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
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
贫因村村组道路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支
持对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
贫困人口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支持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对产业化扶贫贷款利息、贫困户参加种植业、养殖业保的农户负担的保费等给予补贴。
对贫困人口的易地扶贫搬迁等省级制定有政策和专门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各级、各部门不得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县、乡两级财政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上级及县本级财政扶贫资金计划下达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3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分配意见,财政部门要在10日内审核下达。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一律实行乡级报账制管理。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乡镇财政所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乡级报账程序拨付项目资金。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六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在进行公示后,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相关部门和乡镇财政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七条 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省市备案,乡镇组织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报账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主要负责全县规划编制、项目审批;乡镇政府是扶贫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单位,负责本乡镇扶贫项目的规划上报、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账,并对所提供的凭证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县、乡两级财政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监管和指导;乡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收支管理、账户管理、凭证审核、会计核算、资金核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得受益贫困户同意后,可由项目申报单位协议委托受益村村民委员会、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大户、科技推广单位等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项目库建设要坚持聚焦精准、群众参与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入库项目编报程序:①编制指南。县级扶贫部门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出台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申报指南;②村申报。村级脱贫责任组、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上报;③乡审核。乡镇要组织由领导班子、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对村级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建设内容、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减贫机制等进行审核;④县审定。县级扶贫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经评审论证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公示后纳入项目库;⑤项目录入。项目库确定后,要及时将项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县级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要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村申报、乡审核及县审定的相关资料要收集完整、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带贫产业项目在实施项目前,乡镇政府要监督由村两委与经营方签订协议,明确财政资金建设内容、产权归属及收益方式、收益额度,约定与贫困户的带贫模式及利润分红等事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到户的机械采购类项目,统一按照采购总价的30%给予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由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采取托管帮扶、股份帮扶等模式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乡镇政府应加强监管,实行保底+分红,保底收益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入分配中,可用于村集体及贫困户分配资金的60%以上归集体支配,由集体支配的分红收入的80%以上要用于脱贫攻坚,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户产业发展、技能提升、贫困户临时救助及深度贫困户救助扶持等。贫困人口收益分红要以人为单位进行分配,深度贫困户可以高于一般贫困户20%左右。
第六章 项目公告公示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一)县级公告公示工作,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二)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乡(镇)、行政村在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三)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府、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县级应通过本地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十七条 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
第二十八条 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批准确定后,公告公示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0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第三十条 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七章 乡级报账制管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报账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基本操作程序是:
(一)单个项目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评审,县财政部门不再进行预算评审。
(二)单个项目财政资金额度在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在乡级政府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项目预算,由县财政评审中心根据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三)工程类单个项目财政资金额度在80万元以上的,按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单个项目财政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由乡级政府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实施单位;单个项目财政资金额度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乡级政府按政府采购规定询价确定实施单位。产业类项目参考上述标准执行。
(四)对实行公开招投标的扶贫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绿色通道,缩短招投标申报、排队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项目招投标手续。对具备打捆招投标的项目,可打捆统一招投标,提高扶贫项目招投标工作效率。
(五)对已履行招投标程序并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扶贫项目,各乡镇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
(六)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乡级政府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乡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种植类到户项目验收时间必须在栽植或播种出苗3个月后(食用菌种植应在第一批采收后),验收时,贫困户要提供种子、种苗来源证明;养殖类到户项目验收时间必须在购种2个月以后,验收时,贫困户要提供种畜购买收据、供种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供种方联系电话;机械设备及物资采购类要提供由正规经营主体出具的发票及经营主体资格资质证明、联系方式等。验收人员在验收时要针对不同项目要求确定验收时间并逐一进行核实建设内容及档案资料。
(七)项目完工并验收后,乡(镇)财政所按程序根据相关报账材料,对工程类项目可拨付项目资金的80%以内资金,产业类项目可根据不同情况拨付95%以内资金。
(八)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核)完成后,可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的95%以内资金。
(九)项目主管部门(各乡镇)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账拨款申请资料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拨款。暂不具备报账条件的,经乡镇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度确认并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可按照比工程实际进度低10%的比例拨付工程款。
第三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项目资金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扶贫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全拨付申请;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责成实施单位按照实施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扶贫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为不低于5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低于5万元的,不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由乡镇或部门自行采购。
第八章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凭据及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
第三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时,须有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第三十六条 报账凭据具体包括:
(一)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2.批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文件;3.项目实施方案;4.项目建设合同;5.工程预算表;6.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文件;7.工程款税务发票;8.工程财务决算表;9.竣工验收报告;10.竣工工程移交表;11.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12.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二)采购类项目应提供:
1.财政扶贫项目报账提款申请单;2.物资设备购销合同;3.物资采购的税务发票;4.物资设备接收单;5.如为政府采购,还
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相关手续。
(三)贷款贴息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1.银行贷款合同;2.贷款到位凭证;3.利息结算单;4.利息
支付凭证等;5.带贫协议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四)补助到贫困户的种子、种苗、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费用支出,在报账时除提供购货发票外,还应提供发放清单,详细列明补助物资的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并经贫困户签字确认。
(五)培训类资金报账时除提供相应发票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和培训费用清单,包括培训预决算、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和签到册等。
第九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攻坚期内实现扶贫资金审计全覆盖,审计部门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三十八条 年度结束1个月内,扶贫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超过项目批复完工时间未报账的,要下发限期报账通知书。超过限期6个月尚未报账的,由扶贫部门提出限期完工或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意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十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置效率。
第四十条 主要对乡(镇)脱贫规划制订、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以及脱贫效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发改、扶贫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乡(镇)政府要及时开展自评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汇报;县在乡(镇)自评基础上,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乡镇开展复评。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绩效评价的结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全县,并作为下年度分配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乡镇,在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不下放审批权限,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3、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间下达资金的;
2、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3、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4、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5、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2、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3、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4、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
5、项目批复后组织实施不力、致使项目延期,或未及时验收报账,致使项目资金滞留的;
6、疏于管理,导致扶贫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的。
(五)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构资料、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扶贫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8、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